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厅属_河北省教育厅意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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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厅属 高等学校、中专学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教人〔2007〕48号

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

为做好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2007年职称工作,根据省职改办《二○○七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07〕7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2007年职称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省关于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工作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创新评价手段,提高申报质量。

(一)2007年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申报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以省职改办2003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为基准,根据省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但不得降低申报评审标准和条件。同时应参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待聘及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自控措施,确定申报数量。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的具体规定,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行为,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健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机构,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科学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法,严格落实好公示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认真落实省职改办提出的“抓落实、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的总体要求。一是学校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等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以及待聘情况科学制定2007年高、中级资格申报方案(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申报数量、申报数量与结构比例分析、申报推荐程序、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按数申报。二是要建立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制,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领导对申报材料负全责,同时责任分解到个人、院系,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送评材料真实可靠、符合条件。三是要制定科学细化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申报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测评。四是要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推荐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查、答辩、量化测评等环节进行综合评议,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推荐。五是严格落实申报推荐工作公示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办法,增强申报推荐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推荐人选名单、量化推荐排名、申报资格、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年度考核、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合格成绩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同时还要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在本单位局域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参评。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推荐。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正确行使评审权限

具有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权的高校要切实加强高、中级评委会建设和评委库的调整与管理,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时对评委库进行充实和调整,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按管理权限高级评委会须报省职改办批准组建,中级评委会须报省教育厅批准组建。对新组建的学科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者实行一票否决。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要正确行使规定的评审权限,只能在批准授予的评审学科范围内评审本校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职称一律无效;高级实验师和其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仍由河北省高等学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申报教授资格的学位要求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对少数不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但确有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允许特殊申报。

(1)获得过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

(2)获省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精品课程的主讲人;

(3)获得过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一、二等奖(额定人员);

(4)学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人才。

特殊申报人员要经过学校评议推荐委员会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报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出具编有正式文号的书面报告,并附教师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有关材料,由教育厅职改办专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申报。

2、河北省强势学科专业点人员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关于对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成果考察的规定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在一览表“业绩成果条件情况”一栏中要填写清楚,并出具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优秀人员名单的公文。

2、答辩继续实行对教学水平的考察,主要以“说课”的形式进行(不使用课件,“说课”主要是对所讲授的某门主干课、某种教材进行分析,包括系统介绍教案编写、课堂教学方法等,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3、申报人员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一般应已经结题并完成鉴定,须提供科研项目(课题)的立项证书和结题鉴定证书,未完成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须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明显效益证明材料。

(三)关于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认定问题

国家核心期刊仍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0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以及200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为认定标准。

学术论文或论著须是在合法期刊上已经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论著。增刊或编辑出版的非国际重要会议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四)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工作

今年,省职改办下达我厅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数额2个、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数额3个,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数额待专业考试公布后再下达。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厅职改办下达的申报指标进行申报,不得突破指标申报。申报评审条件和推荐人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关于控制高、中级申报数量问题

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待聘情况严格控制高、中级资格的申报数量。已经实行申报自控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申报办法;没有实行申报自控的单位要认真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切实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现有高、中级资格人员达到或超过现高、中级结构比例的单位,原则上申报数额不得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的20%;待聘人员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单位,今年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

(六)关于引进人才申报职称问题

引进人才申报职称仍按往年政策规定执行(需提供人才引进协议复印件),其中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引进人才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

(七)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

1、厅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推荐情况综合报告一份,主要包括推荐标准、程序、申报数量和公示情况等,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需提交原件材料: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教学评估优秀公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科研效益证明材料、其他;

可提交复印件材料:毕业证及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科研立项合同或证书及结项证书、奖励证书、鉴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人才引进协议、其他。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否则无效。

3、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装订材料要求进行组卷,有关表格及装订材料要求请从教育厅网站下载,网址:../../..。

4、在报送纸质评审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优盘拷贝),由系统统计生成的《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情况统计表》(各一式三份)。

5、符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须填写免试表。

6、小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八)时间安排

1、务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方案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按数申报。

2、报送材料时间为9月23日—28日,各单位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11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资格评审工作。

4、12月20日前,完成中级资格审批、备案,报送工作总结。

(九)关于中级评审结果送审报批和备案问题

从今年起各高校中级评委会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送审报批手续,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统计表》,由我厅集中报经省职改办审核备案后,由学校根据批复印发任职资格通知。凡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中级资格证书。

(十)建立申报评审情况通报制度

为促进职称工作各项政策的完善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对职称工作的信息的交流,各学校职改办要对申报评审工作各阶段的情况及时向教育厅反馈,12月20日前上报一份文字总结材料。省教育厅将在适当时间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十一)未尽事宜,按照冀职改办字〔2006〕79号和冀教人〔2006〕65号文件规定办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申报材料格式要求及各种表格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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