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程序_竣工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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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召开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内部评审会议,研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审查资料和验收标准,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一、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请局长批示验收 领导组织验收。
2、各方主体自检及初验。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验收申请。
(1)验收申请包括:项目概况、验收时间(提前7日前)、验收地点、验收组人员(必须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实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要写明具体原因,并写出委托书,签字盖章),完成初步检查验收情况和整改情况。
(2)提前7天将工程完整的技术资料提交质监站进行检查,检查完成,符合要求的可安排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
(1)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验收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具体按照现场验收程序进行)
(2)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6、工程验收不合格
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7、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50万罚款。)
8、形成报告
根据验收情况,形成质量监督报告,报局党组。
二、查验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其内容包括;保修项目的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4)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
(13)质量检验评定资料。(14)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等。
此外,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还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竣工工程还必须“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即应具有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内容。
(2)现行有关施工规范、规程、标准所规定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如:《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屋面工程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定的基桩验收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位测量放线图、成桩质量检查报告、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等;《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结构硅酮密封胶相容性及幕墙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单位还应协助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备案。
办理备案时,除了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