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务情报信息基本运作模式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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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香港警方采取的情报工作主导侦查工作的做法对我们很有启发。香港是把情报工作做到案发之前,“案件未发,情报先行”,这是主动出击,先发制敌的办法。而我们是侦查工作主导情报工作,情报工作被动地围绕侦查破案工作转,破了案才能收集到情报,这只能是越打案件越多,越打越被动,导致恶性循环。香港警务处下属的情报部门——刑事情报科的工作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掌握情报,掌握胜负先机,扑灭罪行于未成熟时,这就是“刑事情报科(CIB)”必须的任务。
二、香港警方的情报工作
香港警方的情报工作始于20世纪初叶,1977年建立了专门的情报机构,目前基本上实现了情报信息计算机化、网络化。情报科主管刑事犯罪情报的收集、管理、分析工作,总部和总区现有警员1000多人;刑事鉴证科负责犯罪人员指纹和现场指纹的录入、管理和查询工作,现有警员200多人;刑事记录科负责对法院审判有罪人员档案资料的录入、管理工作、现有警员180多人。
内地与香港警方刑事情报工作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内地是侦查破案主导情报信息,香港是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破案。因此,内地与香港警方在观念、体制、做法等各个方面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体制上,香港警方的刑侦工作是以情报信息为中心开展的。香港刑事情报科警力充足,在总部和各个总区(相当于内地的分局)均设立了刑事情报科。刑事情报科的工作范围包含了我们的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特情、技侦(狗仔队)、信访(检举刑事犯罪信箱)以及情况综合等部门。这些部门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情报网,各种情报像水一样源源不断流入情报科。相比之下,内地的体制是以侦破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情报工作严重滞后于侦破工作。
二、工作目的上,香港警方把社会面控制作为情报信息工作的主要目的,把情报工作做到案发之前。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收集,把社会上可疑的人和事掌握起来,做到先发制敌,从而掌握了工作主动权。香港警方情报工作是按照“收集”、“评价”、“整理”、“分析”、“分发”这5个环节进行的。香港警方把从各方面收集来的情况叫做“消息”,“消息”的来源十分广泛,是从线人、信件、跟踪、案件简报等11个渠道收集来的,这些“消息”涵盖了整个社会面,其中一个来源是警员把工作中得到的所有消息,既使是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也填表、上报情报科。警员每年填报的表格,均作为其工作量进行统计,并会对其升迁有所帮助;在情报的“评价”阶段,主要是根据“资料来源可靠程度”和“情报准确程度”,作出“可靠”、“可能准确”、“不详”、“无从判断”四种评价;在“整理“阶段,情报科主要是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收集和核查消息的要求,推进情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如对黑社会成员的消息,要进一步查清其隶属的组织,其与哪些案件有关,有关人员的住址、电话、银行帐户等,然后将资料分类,输入计算机,形成比较完整的档案资料;在“分析”阶段,主要是运用归纳、推理、假设等方式,确定资料之间的联系,得出结论,把“消息”加工成“情报”;最后是分发给有关部门,或是立即采取行动,或是进行参考。情报科内有近百名经验丰富的人员专门从事情报的评价、整理、分析工作。
三、发挥作用上,香港警方的情报工作所起的作用远远胜于我们。香港警方的情报工作在刑事侦查中发挥着“四个作用”,即“指挥作用、案件分析作用、支援协调作用、情况综合作用”。
1、香港警方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经常是根据情报所得、由情报部门指挥侦查部门开展行动,抓获犯罪分子破获案件。在考察过程中,香港警方多次介绍了这方面的实例。如情报科通过线人长期经营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得知该集团准备抢劫一金铺后,立即与有关警队联系,指挥其采取行动将该集团一同打尽。
2、香港警方的案件分析工作大部分是在情报部门完成的。香港警方列举了95年发生的一起金铺抢劫案,当时3名劫匪抢劫了一个金铺,警方接到报警迅速出击,经过现场激战打死其中2名劫匪,重伤另外1名,现场缴获1部手提电话。案发后,情报科通过对手提电话以及手提电话资料的调查,先后发现了数名关系人,经过分析和调查从中确定了在逃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在情报的指引下,查找出其中一名在逃人员的下落,将其抓获。其他在逃人员也由情报科建立了档案,实行控制。98年在粤港两地联手侦破张子强案件中,香港警方派来与内地联系的,不是侦查人员,而是情报科科长邓甘满等情报警宫。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香港刑事情报部门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3、在侦查工作中,香港警方情报科随时为侦查部门提供强大的情报支援。包括提供电话、传呼机等通讯资料的查询、人员、车辆、驾驶员、在押人员、税务登记、银行帐户等多种服务,缩短了侦查过程。特别引人注意的是,香港警方大量的侦查工作是情报科的警员在办公室内完成的。如调查通讯资料包括电话和传呼机资料都是情报科的警员与电信部门通过电话联系直接取得的。
4、香港警务处情报科既是情报部门,也是情况综合部门。案件简报、调查人员报告、事件报告等均作为消息的来源报情报科汇总掌握,并按情报处理的程序完成处理工作。
三、刑事情报科组织结构
香港警务处的情报部门全名是刑事情报科(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简称CIB,它是隶属于刑事及保安处的其中一个部门,主要负责搜集有关刑事活动、黑帮社团、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情报,并且进行分析、研究,以及根据搜集得来的有关情报,策划打击涉案集团的行动。而CIB通常也会联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CTB),即O记一同合作,并采取执法行动或防止罪案发生。CIB除会调查社团及有组织活动外,其他如恐怖分子活动和绑架案件亦是CIB的目标任务。
CIB是警队最重要部门之一,所以此科的探员大多是警方的精英分子或是前飞虎队成员,他们在CIB中要接受一连串的特别训练,包括隐藏式的跟踪技巧和监听等,而队员在破案后会即时功成身退,把案件交还给其他部门跟进调查,因此有幕后无名英雄之称。刑事情报科共分为A、B、C、D、E五个组别。
A队:负责监听电话,联络和招募线人,俗称“兔仔队”。暗中招募线人时,亦会就线人是否胜任当中的任务而作出决定。
B队:则负责分析从各种渠道收集得来的情报,并向负责案件的指挥官汇报,而B队的工作亦需要富有经验的探员来担任,因为“兔仔队”的线
人所给予线报会有可能是“流料”,所以须依靠有资格的探员来分析、过滤和证实情报的可信性。
C队:是负责跟踪及拍摄目标,人称耳熟能详的“狗仔队”,以及必要时需要现身采取拘捕行动的攻击队(Hit Team)。“狗仔队”探员因为工作关系,所以一切行动都会十分神秘,必要时更会乔装各种不同的人物,在打扮和外形方面,亦会以最普通、很易被人忽视的装束为基础,暗里亦有一套特别密码和通讯仪器来互相沟通。而“攻击队”通常是由曾受过艰巨训练的前飞虎队员担当,因为慎防会有突发性的事情发生,警方须即时现身拘捕目标人物,所以队员要具备高警觉和快捷的身手。
D队:安排接应车队及设置仪器,以支援“狗仔队”的行动。
E队:是一个技术支援组别,主要负责用电脑处理、更新及储存资料。
四、香港犯罪情报评估制度对情报信息工作的启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犯罪活动呈现国际化、智能化趋势,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对各国警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多年的研究和探索表明,情报信息已经成为了影响警务决策的关键因素,“引领防范”、“指导打击”在警务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
香港地区在犯罪情报评估制度方面,设计科学,标准合理,操作便捷,借鉴和学习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对提高我队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引领信息警务改革具有一定意义。
(一)香港地区犯罪情报评估制度简介
1、香港犯罪情报评估的主体设置和运行体制。香港警方的刑事情报机构由总部刑事情报科、总区刑事情报组、分区刑事情报组三层构架组成,行动处刑事部商业罪案调查科和毒品调查科都设有刑事情报组,负责收集、分析本业务范围内的刑事情报,并与刑事情报科进行资料、情报的交流与合作。在全港6个警察总区和24个警察分区设有刑事情报组,负责收集和分析情报信息。1977年,香港地区刑事情报部门创立犯罪情报系统,开始了系统化、正规化的犯罪情报评估工作,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典型的犯罪情报评估制度。
香港警方刑事情报科要求每一名警务人员都要注意收集犯罪情报信息,在工作中得到的消息,哪怕是道听途说,只要认为有价值,即可填写表格,上报警队(警员每年填写的表格均作为其工作量进行统计),这些“消息”来源广泛,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警队均设有一名情报联络主任(香港犯罪情报评估的主体),联络主任负责收集警员填报的情报表格,并负责对犯罪情报信息进行评估并划定等级,然后上报专业情报部门。每一份犯罪情报评估的等级高低与每一名警员业务考核成绩息息相关,搜集的高层次的犯罪情报越多,业务考核的成绩就越突出,加薪、升职的机会就越多。
2、香港犯罪情报评估标准。目前,香港地区犯罪情报评估模式采用的是欧洲各国普遍使用的“4×4”体系的评估等级表,主要内容有两项:
一是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评估。具体分为4个级别,分别是A类,评估标准为“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确定无疑,具有完全可靠的历史记录”;B类,评估标准为“历史记录显示多数情况下其信息是可靠的”;C类,评估标准为“历史记录显示多数情况下其信息不可靠”;D类,评估标准为“可靠性无法判断或以前未经使用验证过的来源”。
二是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或有效性评估。具体分为4个级别,分别是1类,评估标准为“信息内容毫无疑问是真实的”;2类,评估标准为“提供消息者本人掌握的信息,而非相关负责官员本人所掌握的信息”;3类,评估标准为“信息并不是提供消息者本人所掌握的但已被其它已知信息印证”;4类,评估标准为“不是提供消息者本人所掌握的信息,该信息也未被其它已知信息印证,或信息真实与否难以判断”。根据以上两项内容综合划定每一项情报的等级,分为16个等级,即A1、A2、A3、A4,B1、B2、B3、B4,C1、C2、C3、C4和D1、D2、D3、D4,具体表述的内容如:A1级,即“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确定无疑,具有完全可靠的历史记录。信息内容毫无疑问是真实的”。
(二)香港地区犯罪情报评估制度的优点
1、香港地区犯罪情报评估主体设置及其运行体制的优点。一是犯罪情报评估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犯罪情报搜集工作的开展。香港警察实行严格的量化考核制度,考核成绩与每位警员的收入和升迁息息相关,犯罪情报是每位警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警员搜集的犯罪情报越多,高层次的情报越多,考核成绩越高,立功受奖的机会就越多。犯罪情报评估制度极大地调动了一线警员搜集犯罪情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地增强了一线警员的犯罪情报意识,在基层警队形成了鼓励警员多搜集犯罪情报、搜集高质量情报的浓厚氛围。二是犯罪情报评估制度能为建立高质量的犯罪情报系统把好第一关。信息质量是犯罪情报系统的生命线,高质量、高层次的犯罪情报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是体现犯罪情报价值的前提,通过犯罪情报评估,可以将虚假的信息排除在外,将高质量、高层次的情报尽快筛选出来,直接为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服务。三是由联络主任对上报的犯罪情报信息进行评估,警务人员与联络主任之间没有中间环节,便于他们直接沟通,了解犯罪情报信息的基本情况,合理划定犯罪情报的等级,方便快捷。
2、香港地区犯罪情报评估标准的优点。香港地区犯罪情报的评估标准有两项,一是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评估,二是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或有效性评估。对于犯罪情报评估标准,虽然这些术语看起来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其各个等级之间范围比较明确,例如资料来源可靠性主要分为“可靠、通常可靠、不可靠、不详”四个等级,有效性分为“证实准确、可能准确、有可疑处、无法判断”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既不相交也不相离,涵盖了各种犯罪情报信息的质量层次,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实施比较便利。
(三)香港地区犯罪情报评估制度对情报信息工作的启示
1、对情报评估主体设置方面的启示。虽然目前我国在情报机构设置上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有的地方成立了综合性的情报机构,但大都依托在办公室、指挥中心等机构之下;有的地方赋予信息科、研究科、综合科等搜集情报信息的职责;有的地方还是刑侦、国保、经侦、缉毒、交警等各自为战,分别管理自己的情报信息系统,造成情报信息资源分散,阻碍了资源共享。在我国逐步向“信息主导警务”迈进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配备专业的情报工作人员,负责统筹、谋划、指导全局性的情报信息工作,指导各警种的情报工作。我国情报评估主体的设置,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在各业务队所设立情报联络负责人,由联络负责人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建立相应的复核制度,由情报中心的专业情报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复查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2、对情报评估标准方面的启示。我国情报评估标准,可以直接借鉴欧洲“4×4”评估体系。但针对我国目前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各自为政、报喜不报忧、对一些紧急情报信息瞒报、压报的现状,可以在欧洲“4×4”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报“紧急程度”评估标准,以利于公安机关对紧急重大事态的把握。
3、对情报评估制度组织实施方面的启示。一是制定情报联络负责人制度。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犯罪情报评估制度,在各基层业务科所队设立情报联络负责人。情报联络负责人负责指导一线民警开展情报搜集工作,定期收集各类信息登记表,对其进行评估并划定等级,再将经过初步评估的情报信息呈报到县级情报中心,再由县级情报中心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二是健全情报评估考核和奖惩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为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情报评估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体系,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完备、切实可行的情报信息评估工作考核细则。应当从情报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被上级采用的情况、重大信息有无漏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在情报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警,要予以表彰奖励。三是加强情报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人才选用。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全体民警的情报评估业务培训,以增强全体民警的情报工作意识,充分掌握情报评估的方法、标准、细节。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选调一部分精干力量充实情报评估队伍,努力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情报评估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