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申办和管理办法_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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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申办和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筹办、审核登记、年度验审、变更和撤销等,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主体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主体(即申办人)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二)本市其它组织和个人;

(三)非本市组织和个人。

三、申办人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规划设计的总体方案和图纸;

(三)申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办人的资信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五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四、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市和区(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青岛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本市或本市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并附上筹办申请所要求的附件,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

(三)2012年前,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市)民政部门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表》,连同区(市)政府/

4批准的文件一同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2012年前,市财政重点资助各区(市)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按规范要求改建)的,应向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区(市)政府批准同意,连同区(市)政府批准文件一同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

(四)青岛市民政局自接到筹办申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察验后,在筹办申请书上签署是否符合设置基本标准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一)经同意筹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申办人应当向市或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二)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养老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服务设施;

2、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3、有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应的资金;

4、有完善的养老服务机构章程和机构名称;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6、床位50张以上(含50张)。

(三)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书面报告;

2、经青岛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表》;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用房屋设施的合法租赁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

6、养老服务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书或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4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9、2012年前,市财政重点资助各区(市)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按规范要求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其申办人与区(市)民政部局签定的《社会力量投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资金发放使用协议》。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程序

1、除直接向青岛市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机构外,其他申办人应向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报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自受理登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由青岛市民政部门发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申办人取得机构登记证书后,再到其他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养老服务机构的变更和撤销

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性质和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程序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服务机构合并、解散、停业,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提前三个月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缴回《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养老服务机构合并后更名的,需重新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七、财务审计

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当地和市以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抽查及重点检查。

八、人员培训

养老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护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应持有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技能培训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组织机构统一进行。

九、年度验审

(一)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登记证书年度验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审按照《意见》和本《办法》以及《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实施。/

4(二)申请年度验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年度验审报告书;

3、年度验审自查小结;

4、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5、其它相关的材料。

(三)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地的区(市)民政局申请当年登记证书年度验审,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验审。三星级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会同区(市)民政局或委托青岛市养老服务业协会实施年审。对符合年审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准予继续登记。对不符合年审条件的限期整改。二星级及5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区(市)民政局或委托养老服务协会实施年审,报青岛市民政局备案。

十、法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在媒体曝光,直至取消在民政部门的登记资格,收回《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并建议其他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享受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的,市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年度验审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的;

(四)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服务设施的用途和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的;

(五)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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