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_公司业务转移声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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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相关规定。

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继承人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在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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