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劳险_鄂劳险1995180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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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险[1992]076号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局,随州、老河口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逐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国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完成当年上缴税科计划的国营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都应为本企业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全民混岗大集体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留利多的可以多补充,留利少的可以少补充。

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二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调剂使用。

企业当年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职工连续工龄、本企业工龄的长短,表现好差、贡献大小来确定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档次,但最高档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最低档次金额的3倍。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劳资部门提出,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当年结余部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

补充养老保险金归个人所有,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个人帐户。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记卡、手册分别由单位和职工个人保存。

企业当年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在次年二月底前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项下,并由企业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企业为其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连同利息一次或按月发给个人。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职工死亡后,凭死亡证明,对未领取或节余的补充养老金,连同利息一次发给死者遗属。

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的职工,须赁企业调动证明,申请办理保险金的转播手续。调出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其保险金的本息,同时转入调整入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并通知调入单位。若调入单位已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调入职工应参加调入单位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分配。

因升学、参军、待业以及实开除、判刑、送劳动教养等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其补充养老保险金暂时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仍然保留保险关系,待重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时,前后连续登记。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均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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