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单_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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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单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上海市实施办法》第18条。
二、办理范围:属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管理权限内,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内的建设项目。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计划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本区域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2;
2、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情况说明;
3、地形图(原件)——上海市测绘院;
4、项目总平面图;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2及电子文档;(需要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
6、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供: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并在申请报告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
7、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和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的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
8、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外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9、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立项批文的,应同时报送立项批文;
10、建设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环评文件时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11、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12、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房的,应提供其有效使用证明,如土地批租协议、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13、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提供所在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和所在建筑的使用功能证明及提供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烟道蓝图、隔油池蓝图;
14、纳入本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15、建设项目污水纳管的有关证明;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复印件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
九、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年检(年审):无。
十一、收费:无。
十二、受理窗口:
地 址:张江路39号1号楼
联系电话:5079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