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浅谈两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_营改增后还有营业税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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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浅谈两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导读】随着国家税制改革“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广,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非法制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买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的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在大量增长。今天我们重点来谈一谈两大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联系与区别。

两罪的联系紧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是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经济犯罪。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买、使用等达到获取利润、偷税漏税等非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往往会出现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后,再次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的情况,那么这两个联系紧密的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如果相继实施了这两个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呢?

相关法条回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由以上法条可知如果行为人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其虚开偷税,后面的行为是前面行为的目的,二者有牵连关系,则应以其中的一罪重罪论处,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是,如果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了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两者没有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两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义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已经开出名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非法购买了已经开出名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让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而不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罪的犯罪形式不同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具体表现为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撕联填开”发票、“对开”发票、“环开”发票、代开发票等。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相对于依法领购而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且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除此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私自购买的,都是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国家税务机关发售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伪造的。

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两罪的犯罪主体会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完全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人和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人。

两罪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刑金额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期限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的,基准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既要严厉打击,同时必须作好预防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强税法宣传,使全体公民了解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和依法用票、依法管票的意识。尽量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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