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_镇原县最新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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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收缴工作,根据《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37号)、《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镇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1]1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收缴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提交参保申请,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缴纳个人保险费。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收缴,开具专用票据。
第四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个工作日将当日收缴的城乡居民个人养老保险费汇总归集,逐村、社区填写《参保缴费明细表》,交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收款单位: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名: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开户行:庆阳市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07)。
第五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周星期五对本乡镇本周内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汇总,将《个人缴费明细表》同社保机构联票据、每日进账单,一并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六条乡镇农村信用社于收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缴费明细表》及资金2个工作日内按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参保缴费明细表》逐人制发《银行存折》,将个人所缴保险费存入个人《银行存折》,再按《参保缴费明细表》逐人从《银行存折》划扣到县财政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农村信用社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第七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及时将县农村信用社反馈的扣款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经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八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及时同信用社、财政局对账,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准确。
第九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缴的保险费要于当日及时解缴入库,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私设专户储存。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