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值班标准及程序[1]_领导带班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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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值班标准及程序
(征求意见稿)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适用范围
本标准及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带班值班工作。3 术语、定义
3.1 现场带班:是指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站队级领导成员,在作业现场,对生产运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值守、监督和管理。
3.2 值班: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职 责
4.1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标准及程序的制修订和公司值班表的编排,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4.2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表的编制、实施及违规处罚。管理内容
25.4.2 现场带班、值班领导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4.3 现场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对带值班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予以落实。
5.4.4 现场带班、值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内容,认真做好现场带班、值班的各项工作。
5.4.5 现场带班、值班领导离岗前必须与接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要求做好记录,签字确认。考 核
6.1 出现以下事项的,对带值班责任人予以200元以下经济处罚:
6.1.1 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6.1.2 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6.1.3 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6.2 出现以下事项的,对带值班责任人予以500以下元经济处罚:
6.2.1 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6.2.2 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6.2.3 带值班工作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
6.3 出现以下事项的,对带值班责任人予以1000以下元经济处罚:
6.3.1 由于未履行带值班工作职责,在带值班工作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6.3.2 在带值班期间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上报、处置不当,延误应急响应,扩大事件后果的。附 则
7.1 本标准及程序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正常工作日及节假日期间的夜间值班工作统一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7.3 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综合办公室可按上级单位和行管部门要求对带班、值班人员进行临时调整,有关领导应予以配合。
7.4 本标准及程序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