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_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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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体育部青年教师的培养,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特设立指导教师。
第二条 指导教师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学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培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的青年骨干教师为宗旨。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教师受体育部领导并对其负责,指导教师要根据指导对象,确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并按期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根据体育部有关规定,指导教师由体育部推荐与体育部聘任相结合方法产生。
第五条 指导教师由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关心教育改革、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严谨的教授和、、副教授和讲师组成。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聘期为1—5年,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的人数最多不超过2名,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由部主管主任负责。
职 责
第七条 指导教师认真执行体育部青年教师培养实施方案。
第八条 指导教师要关心爱护青年教师,加强对青年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集体观念等内容的教育和培养,使其立场坚定。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深入教学课堂、课外辅导和课余训练,采取听(听课、听学生反映)、查(检查教案、训练、辅导计划)、看(执行大纲、进度、教学常规情况)、评(对教学组织、教法、教态、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使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符合学校体育改革的要求,教学过程严谨、规范。
第十条 指导教师每学期听被指导教师课不少于4节,并按体育部要求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时与被指导教师沟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部主管主任反馈。指导教师每学期提交一份工作总结交体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的培养,使其尽快成为学院各项竞赛、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同时指导青年教师加强理论学习,关注国内外体育改革的动向,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参加体育部的教学研究、评价活动,积极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改革,对体育部课程结构、师资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环节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 它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聘期内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部务会决定,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体育部。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