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河滥用职权一案_滥用职权罪典型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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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河滥用职权一案

(2010)睢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建河,男,×年×月×日出生。2009年9月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9年9月21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辩护人汪继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建河犯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传峰、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建河及其辩护人汪继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建河在担任原商丘市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所长期间,于1996年10月9日指派本所协警王一X、王二X、陈X等人,对涉嫌投机倒把(贩卖文物)的辖区居民王三X的住宅进行搜查。王一X等人对王三X住处进行搜查时,又对王三X的哥哥王四X位于商丘市第一造纸厂家属院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搜查时,没有依法制作搜查笔录、邀请见证人到场、如实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崔建河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不能认定王四X实施了非法买卖文物的情况下,将所扣押物品上缴有关部门,导致所扣押物品至今未能返还,王四X长期上访,发生王四X跪国旗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996年10月10日王四X在得知自己的物品被原商丘市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扣押后,到派出所询问情况,遭到留置盘问达80余个小时和收容审查79天,后王四X在刑拘未捕取保候审后,向有关部门对崔建河提出控告。被告人崔建河为报复王四X,亲自到王四X工作单位,让其单位出具王四X偷盗单位防毒面具的虚假证明,导致王四X被错误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10月12日该劳动教养决定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崔建河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报复陷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建河庭审中辩称:自己在从事公安工作中多次立功受奖,正是由于政绩观和荣誉感使自己头脑过热,偏面追求破大案,加之当时正搞严打,只重视案件数量,不重视案件质量,手下工作人员工作中有瑕疵,自己工作有失误,至于自己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听从法院的判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崔建河构成报复陷害罪不能成立,崔建河确实在工作中有失误行为,该失误行为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滥用职权罪确属疑难,但辩护人认为上述两个罪名不能成立,崔建河的行为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法庭对其适用免刑。被告人崔建河及其辩护人当庭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建河在担任原商丘市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所长期间,于1996年10月9日指派本所协警王一X、王二X、陈X等人,对涉嫌投机倒把(贩卖文物)的辖区居民王三X的住宅进行搜查。王一X等人对王三X住处进行搜查时,又对王三X的哥哥王四X位于商丘市第一造纸厂家属院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搜查时,没有依法制作搜查笔录、邀请见证人到场、如实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崔建河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不能认定王四X实施了非法买卖文物的情况下,将所扣押物品上缴有关部门,导致所扣押物品至今未能返还,王四X长期上访,发生王四X跪国旗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996年10月10日王四X在得知自己的物品被原商丘市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扣押后,到派出所询问情况,遭到留置盘问达80余个小时和收容审查79天,后王四X在刑拘未捕取保候审后,向有关部门对崔建河提出控告。被告人崔建河为报复王四X,亲自到王四X工作单位,让其单位出具王四X偷盗单位防毒面具的虚假证明,导致王四X被错误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10月12日该劳动教养决定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出示、宣读、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崔建河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崔建河作了7次供述和辩解,综合如下:1996年10月3日汽车站派出所人员传唤倒卖文物人员,发现有一个叫王三X的,10月9日王一X等人去王胜利家搜查,搜查到文物19件、还有匕首3把、子弹20发、防毒面具2个、枪支部件12件,造枪图纸2张,防毒面具是王三X的哥哥王四X的,防毒面具是王四X在其单位拿走的,11日王四X到派出所,经询问,王四X参与作案了,我们到王四X志所在的单位出证明,厂里人说王四X平时表现不好,与厂里的女同志打过架,厂里的人员胆小怕事,不想出具材料,经协调,厂里出具一份证明,后来经审查,我们认为王四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提请逮捕,但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王四X等人。公安局经研究对王四X、王三X劳动教养,后来王四X不服,一直告状。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四X2009年6月5日陈述:1996年10月9日晚上,我回到家发现门被撬开,我所收藏的文物全部没有了,我就向南郊派出所报警,经询问邻居,才知道是被汽车站派出所的人拿走了,10月10日我到派出所去问我弟弟王三X的事和我文物的事,所长崔建河指示其工作人员王一X、王二X等人强行把我铐在桌子腿上,直至1996年10月13日晚上7点对我宣布收容审查,他们对我刑讯逼供,主要是让我承认偷厂里的东西和购买文物两个问题。在他们的刑讯逼供下,我违心的承认了在厂里制氯车间外拾了两套防毒面具,承认了在虞城县、商丘县购买文物。1996年12月31日转刑事拘留到原商丘市看守所,1997年1月16日不批捕被释放。1998年我因为被劳动教养打行政官司。我多次上北京上访控告,多次被商丘市公安局、信访局强行接回,回来后又不给我处理,2004年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就在脸上、胸前写下“冤”字到**广场国旗警戒线外,准备跪下喊冤,被武警拉走,有一个外国人扛着摄像机进行摄像,第二天接访的人把我带回商丘关进商丘市第一看守所,2004年11月17日梁园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1月4日我去北京上访,被接回关进商丘市看守所到2008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2、证人王一X共作过11次陈述,综合为:1996年10月7日根据刘双英的材料,崔建河带着我去法制室办理了对王三X家搜查手续,手续是我填写的,10月9日和陈X、王五X带着王胜利去他家搜查,搜查过程中有王五X填写搜查清单,搜查完后我让王三X签字,他不签,我就代王三X在搜查证上签了字,在见证人一栏中,其他人不签,我们办案人员就签了字,带着人和东西回到所里,崔建河在所里等着,第二天知道搜查错了,崔建河让我问王四X的材料,我对崔建河说:“咱们搜查错了,有点不妥,王三X已经被收容审查过了,再把王四X收容审查是不是有点过分。”崔建河没有采纳我的意见,还是坚持让我上报收容审查王四X,这个责任应该有崔建河来承担,不应有我来承担。

3、证人王六X2007年10月19日证言:1996年10月9日在商丘汽车站派出所看到大哥王四X被铐在桌子腿上,10月11号、12号、13号三天去派出所给王四X、王三X送饭,13号下午6点去送饭时,王四X已被送到审查站。

4、证人闫XX2000年7月14日证言:1996年10月10日上午八、九点钟,王四X告诉我家被派出所搜查了,其古董被扣,便让王四X去派出所问问。上午12点,王四X的妹妹王六X过来说王四X被扣在派出所里了。便和王六X一起到了车站派出所,在车站派出所看到王四X被铐在桌子腿上。在11 号、13号两天去派出所仍然看到王四X志被铐在桌子腿上。

5、证人乔XX2009年5月26日证言:1999年1月29日出具过证明,证明内容是王四X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违法行为,关于盗窃防毒面具一事,纯属诬陷。因为没有听过厂里人反映王四X盗窃防毒面具的问题。

6、证人吕XX(原商丘市第一造纸厂厂长)2009年5月27日证言:其在1968年至1986年12月在纸厂工作,1996年3月又回到纸厂任厂长。王四X在厂里表现一般。厂里制氯车间有防毒面具,当时有三种型号,最好的百十来块钱,胸前带罐的七、八十块钱。在其任厂长期间没有听说过厂里有防毒面具丢失过。

7、证人沙XX2009年5月26日证言:1997年9月10日崔建河告诉他说王四X偷了厂里的防毒面具,让保卫科出个证明,然后把厂办主任王七X叫来,由崔建河口述,王清湘执笔写下了“我厂职工王四X在厂工作期间表现不好,并且有偷盗嫌疑,在制氯车间盗窃防毒面具两套,多次追查不交”的证明。当时派出所的人没有

拿防毒面具,说是一会儿送过来,当天等到天黑也没有送.其自1987年在保卫科工作,直至厂破产也没有听说厂里防毒面具丢失和被盗的情况。

8、证人王七X2009年5月31日证言:其在1997年或1998年任纸厂办公室主任期间,曾应派出所和沙XX的要求代笔写了一份“我厂职工王四X在厂工作期间表现不好,并且有偷盗嫌疑,在制氯车间盗窃防毒面具两套,多次追查不交”的证明。原来写了一份,派出所的说不行,这份材料是派出所和沙XX让写的。

9、证人闫XX2009年5月26日证言:1986年任厂保卫科长,听派出所的说王四X偷了厂里的防毒面具,说在王四X家翻出来两套防毒面具。厂里制氯车间曾反映过丢失过防毒面具,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1997年10月1日的笔录里说“王四X在消防班拿过两套防毒面具,厂里发现后多次找他要,他都说没有拿,推脱不交,现在你们公安机关拿来的防毒面具正是他在消防班里偷厂里的”。当时厂里的防毒面具经常丢,但是不是王四X偷过,没有处理过,听说他拿过厂里的防毒面具,派出所的说防毒面具是从王四X家翻出来,才认为是王四X偷的,当时那样记不是很恰当,应该以今天说的内容为准。

10、证人周XX和张X2009年7月16日证言:商地价估(1997)第110号鉴定书是其二人作的,委托单位是商丘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委托书上注明防毒面具是新的,并注明了型号,防毒面具上没有型号,是按新防毒面具作的鉴定,当时没有联系生产厂家,也没有找到市场上经营防毒面具的商户,走访了原商丘市消防队一个姓金的,金同志说531克的防毒面具价值380元、580克的防毒面具价值350元。依据金同志说的,作出了价格鉴定。

11、证人刘XX2009年8月18日证言:1996年下半年汽车站派出所破获了文物案,与文化局的刘XX、博物馆的孙X去崔建河的办公室看过文物,当时文物比较多,具体多少件不知道,哪个案件的文物也不知道。当时文物部门的人对文物没有登记。后来省文物局又来人了,在梁园分局东楼三楼办公室刘XX、孙X和文物局的专家一块看过文物,看的文物比较多,一间办公室都摆满了。

12、证人陈X2009年9月25日证言:1996年9、10月份,受所长崔建河的指派和王一X、王二X一起去搜查过王三X家。后来王四X开始告状,才知道搜查的是王四X家,不是王三X家。

13、证人王二X2009年9月25日证言:1996年10月份,当时王一X作为这个案件的主承办人,一天他通知我说,所长崔建河安排去王三X家搜查,王一X让我和他一块去,去的还有陈X,除我们仨外还有其他人,但记不清是谁了,当时王一X拿着搜查证,去之前王一X向王三X宣读了搜查证,我们开车在王三X的带领下,赶到原商丘市民主路东头包河桥附近路南一排民房那(具体地点就是现在的商运集团七公司所在地),搜查前我们也找了围观的群众做见证人,但没人愿意给见证,当时在无见证人的情况下我们就开始了搜查,王一X他们负责具体搜查,我负责对搜出扣押的物品进行登记并现场制作提取单,并由王三X本人签字。

三、书证

1、崔建河任职证明、户籍证明;

2、2007年王四X、王三X控告材料。

3、王四X、王三X2008年上访材料,4、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原商丘市汽车站派出所所长崔建河在办理王四X案中有以下违法行为:

(1)、非执法主体办案;(2)无任何手续对王四X限制人身自由;(3)、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王四X家进行搜查;(4)、超期收容48天;(5)、错误使用劳教手续。

5、商丘市梁园公安分局2000年5月31日答复。

6、王四X劳动教养卷宗、王四X收容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文物、防毒面具照片、河南省文物鉴定书、车站派出所证明。(1999)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7、物品估价鉴定书、一纸厂保卫科证明、移交文物清单。

8、(2002)豫法行再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1997)商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2004)商梁刑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

9、撤销案件决定书(商梁公刑撤字(2009)10001号)。

四、鉴定结论:文件检验鉴定书。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崔建河部分提出异议,经查各证据系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建河不构成报复陷害罪的观点:经查,1996年10月9日,王一X等人在王四X家搜出防毒面具,10月10日,王四X志到派出所索要被搜走的文物,派出所对王四X做了询问笔录,王四X陈述两个防毒面具是其在纸厂制氯车间内拾的,是放在家中玩的,派出所去纸厂调查,符合一般办案规则,但是取证的方式方法不对,取证行为不是去凭空捏造事实,再者王四X本人又在保卫科工作,保卫科证明该防毒面具不能拿回家中和确实丢失过,上述证据足以说明王四X确实有盗窃和其他违法嫌疑。因此辩护人不构成报复陷害罪的观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被告人在取证的方式方法上,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建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观点:本案中,被告人崔建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王志文物案中,作为基层办案单位负责人,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知王一X、王二X等人没有独立行使搜查权的主体资格,而放弃职责,指派王一X、王二X对王胜利家进行搜查,导致王一X等人在没有办理对王四X搜查证、不制作搜查笔录、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对王四X志家进行了搜查。滥用留置盘问权,对王四X留置在车站派出所长达80余小时,侵犯了王四X的人身权利;1996年10月13日在对王四X收容审查后,违反1996年6月13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收审期限,不履行转刑拘、报捕、延期等程序,将王四X超期收容审查至1996年12月31日,超期收容审查48天。上述被告人崔建河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王四X长期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告人崔建河的行为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崔建河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鉴于此案发生在新旧刑法实施期间,结合当时的司法环境、司法理念、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在对王四X家搜查时,被告人崔建河没有直接参加,在对王四X非法留置盘问时,被告人崔建河在外出差,但是被告人崔建河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指挥责任,综合影响量刑的各个因素,因此对被告人崔建河的量刑在基准性以下量刑较为适宜。被告人崔建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崔建河予以行政处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建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与案件无关的人违法留置盘问、收容审查、非法处置扣押物品,致使王志长期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罪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报复陷害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案发生在新旧刑法实施期间,结合当时的司法环境、司法理念、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在对王志家搜查时,被告人崔建河没有直接参加,在对王志非法留置盘问时,被告人崔建河在外出差,综合影响量刑的各个因素,因此对被告人崔建河的量刑在基准性以下量刑较为适宜。被告人崔建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建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阮传超 审判员张凤礼 审判员赵慧敏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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