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_农业项目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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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验收责任,确保验收质量,依据《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9月1日之后农业部批复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批复由省农牧厅组织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省级管理与市州级分层管理相结合。由省农牧厅负总责,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辖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厅相关处室分别牵头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有关单位及省农牧厅直 1
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进行预验收后,报请农业部验收。
第七条
市州农牧部门牵头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中旬前将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相关处室。厅相关处室、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牵头和市州所上报的项目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发展计划处。厅发展计划处进行全面汇总,并向农业部上报验收总体情况。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农业部和省农牧厅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任务;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土建工程质量通过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五)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并经省农牧厅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严格审计并出具了规范的审计报告。
(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七)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一致。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臵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情况。
(三)建设实施和设备物资到位情况。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四)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运行制度、操作规范制定,以及外部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五)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管理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四制”落实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是否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项目批复文件、设计、竣工、监理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和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 验收标准
第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质、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确定为优质等次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全部到位,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管理规范,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工程质量和功能发挥良好。
(三)项目管理“四制”真正落实,并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件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央投资足额到位,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基本到位,能够做到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发挥良好。
(三)基本能够执行项目管理“四制”要求。
(四)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视为不合格:
(一)建设任务没有完成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使主体功能基本不能发挥。
(二)财务管理混乱,没有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存在有大量白条入帐、大量现金支付等违犯财务管理规定的问题。
(三)弄虚作假,挪用、侵占或套取国家资金。
(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严重缺失。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 5
用等有关单位进行自验。自验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整改,并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由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以计字号文逐级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验收条件,对建设项目全面总结,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发挥作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汇编。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申请要上报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总体报告,以及自验(初验)资料、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 按照验收分工,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须在30日内组织验收;由省厅负责验收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30日内组织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验收分工,向厅发展计划处和厅行业管理处室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厅属有关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自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向厅发展计划处报送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 厅发展计划处和相关处室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验收分工,及时审核验收材料,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根据验收权限,由农业部组织验收的项目,初验后以 6
“计”字号文上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组织验收,相关处室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9人以下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项目验收组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可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在听取项目单位建设情况介绍,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建设实施和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表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臵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组织验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表报送厅发展计划处(一式四份)。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达到优质和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牵头单位(处室)整理汇总好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表、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送厅发展计划处,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定期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整改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及省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可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表及时报送厅发展计划处和厅相关处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将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移交档案或资料管理单位,做好永久性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业务处室要对项目验收后运行管理、发挥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开展项目运行情 8
况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厅发展计划处,以便向农业部汇总上报,并要做为下一步拟定区域项目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五年,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