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_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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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办事依据
1、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2、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
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同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复印件。
(七)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九)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 务人数证明原件(近三年,分年度)。
(十)处理突发事件机制及应对方法。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经办人员初审;
2、分管处长审签;
3、厅办公室登记后送分管厅领导审签;
4、文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批准后转发批文。企业收到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到我厅办理领证手续。
四、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上报商务部。
外经管理处责任人:史立宁 电 话:027-85774478 经办人:彭劲松 电 话:027-85710613 房间号:081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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