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_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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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提升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自律,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会员企业自愿参加、自主申报与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专业评定,承包商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备案和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从企业基本状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考察,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

第四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是承包商会会员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保密”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机构接受承包商会会长会议的领导,并在其授权下工作。具体为:

(一)信用建设委员会是承包商会会长会议授权下的专门委员会,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在信用等级评价方面主要职能是:做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规划,监督和指导企业信用评价执行;制订《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并报承包商会会长会议审批;在承包商会会长会议授权下对企业提出的有关信用评价的复议要求进行最终裁定。

(二)评审委员会、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承包商会信用评价小组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分别如下:

1、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内金融机构、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等具有丰富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经验的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订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和确定企业等级。

2、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受评审委员会委托,整理和核查参评企业申报信息,按照指标体系进行信用评估,提出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

3、承包商会信用评价小组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日常的会议组织等配套工作。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提交材料→信用等级评价→初审→公示→定级→备案→发证推介等环节组成。具体为:

(一)承包商会向企业发布参评通知;

(二)提交材料:参评企业提交《承包商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信用证明材料。

(三)信用等级评价: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每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初审:评审委员会审核、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五)公示:承包商会通过承包商会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对参评企业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

(六)定级: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反馈的信息进行核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建设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有关信用评价的复议要求进行最终裁定。

(七)备案: 承包商会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资委备案。

(八)发证推介:承包商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获得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复查工作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复查和指定参加复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行申请复查是指企业可根据复查年份的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主动申请复查及信用等级调整;指定参加复查是指对于在复查年份在经营管理、合同履约、遵守行规和法律等方面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以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的企业,由承包商会指定其参加复查。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继续申请参加下一期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缴纳必要的费用。依据非营利的原则,由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核算成本并经会长会议确认后,向参评企业直接收取。收费情况遵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政府有关企业信用评价收费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参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纳入承包商会管理信息系统。参评企业的全部信用记录,均纳入承包商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参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承包商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用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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