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养5号文件_人社部1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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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沪人社养发(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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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1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照《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办理程序“专加”养老金。

二、2011年当年内到达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沪劳保养发(200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同时符合多种“专加”养老金条件的,“专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2011年底前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沪劳保养发(2007)8号等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同时符合多种“专加”养老金条件的,“专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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