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_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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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义: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或减少不良影响的对策与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3、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从广义上讲,也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5、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件的编制按分类管理的方法实行。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分析。

对环境影响小的,不需要环境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简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分类,公路建设项目中三级以上等级公路、1000m以上的独立隧道、主桥长度1000m以上的独立桥梁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以下等级公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公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1、水土流失防治一般以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作为指标要求,并作为水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据。

112、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文凭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工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指标满足水保要求;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13、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审核,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4、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1)与交通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设施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交通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水保设施。(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15、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1)核查验收范围。(2)确定验收标准。(3)核查验收工况。(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6)检查验收现场。(7)验收结论。

16、申请竣工验收的延期验收规定:经批准后业主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7、建设单位最迟在建设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两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登记表、登记卡),并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调查表),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18、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测试 3)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以下污染物外排口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3)交通噪声、厂界噪声、码头、航道噪声。(4)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5)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4)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

(1)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2)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3)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4)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5)生态调查

(1)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间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提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2)建设项目已经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3)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4)针对建设项目已经产生的环境破坏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

19、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大题重点)

按照水利部的要求,交通建设项目属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前,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合格条件包括:(1)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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