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新_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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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关于做好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80号)文件精神,根据《溧水区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47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
(三)村庄绿化、立面出新、河道清淤、道路硬化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遗留工矿污染治理、氮磷拦截等项目
(五)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制度。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根据省级奖励标准按1:1配比,即按每村50万元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计划编制
第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由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根据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建设项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审核项目,测算所需经费,统一编报次年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七条 资金计划申报程序和确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统一汇总的次年需要开展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资金初步控制预算,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批复后,下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
第八条 资金预算调整。经批准后执行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和预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须在当年10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
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予以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计划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拨付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整合各部门和各渠道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50万元,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拨付其余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各镇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中涉及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计划管理,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资金申请。区规划分局依据区财政局下达的规划专项资金预算,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填写《溧水区规划编制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年度编制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依据下达的资金预算,对区规划分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按项目合同执行时间及进度要求等,通过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三)资金使用。规划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分项目管理,单独核算;规划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的管理方式,即每一个项目都要由负责该项目的管理部门与项目编制承担单位签订相关项目合同,按项目合同,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区规划分局要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规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九条 区规划分局和区财政局依照批准下达的规划编制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编制项目成果验收工作。对验收不能通过的,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尽快落实修改或办理中止协议,此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规划分局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规划和测绘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