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指南_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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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指南
一、办事依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2004年海关总署令111号。
二、办理条件: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
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 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 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份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 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或主管海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三、企业申请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的内销:
1、申请内销的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区外经贸局免于审批,企业可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
2、申请内销的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规定送花都区外经贸局审批。
四、提交资料(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必须在规定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之前提出):
1、企业申请内销报告,其中所陈述申请内销理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报告中应有手册号、合同号、手册的实际执行情况、本次申请的商品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以及数量、实际进料总值(美元)。报告中应包含“该批料件已经海关估价,且没有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和“我公司所反映一切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等字样;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通关手册》(整套原件);
3、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以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4、申请内销的料件如涉证还应先提交有关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另作说明的资料。
五、审批时间:
从收到企业符合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