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_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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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2011-07-23 10:33:47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武汉市政府此次出台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使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是该市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过去,不管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只要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一视同仁。武汉市政府此次出台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使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是该市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修改,按照退休时间不同划分为三种情况。

●“老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老人”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新人”退休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述为:

P基础=W在岗(1+n平均指数)÷2×N×1%P基础——基础养老金

W在岗——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平均指数——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N——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下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相应地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低,相反则相应较高。

从“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看,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体现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新人”一样。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

养老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介绍,此次调整设立5年过渡期,在此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政策,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他们来讲,不会降低待遇。

2006年 1月 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照原办法标准;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 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

四个方面作出了修改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规定同时作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武汉市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武汉市将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2006年按3%做实,今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解释,这样调整,是国家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后确定的。根据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基础养老金增加,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设定为1996年1月1日

“统账结合”是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蔡宏琪介绍,武汉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分别在1994年、1995年、1996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账结合”时间前后不一,而我省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根据新规定,将武汉市各类所有制企业“统账结合”的时间统一调整为1996年1月1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职工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从2007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各类参保企业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企业以本企业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新的“保底拦头标准”,即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两档进行选择

根据新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注:以往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核定。

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分别按照对应年度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确定,从2011年起统一按照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为简化手续,在5年过渡期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两个比例档次选择缴费,即2007年按岗平工资的60%和100%;2008年按岗平工资的70%和100%两个档次选择缴费,依些类推。

七万人将受惠新办法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表示,2006年1月1日至新办法出台以前,已经办理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将重新核定。

这部分退休人员约有8万人。根据测算,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其中有近7万人的养老金待遇将提高。对他们,将从其退休之月起,补发差额部分的30%,平均补发金额为40元/月左右。

武汉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昨表示,将于下月5日至25日,将补发金额随养老金一同直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12月1日起,新的养老金计算数据系统将在各社保处全面上线。

新办法目前适用于中心城区,关于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6个远城区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调整,另行制定办法。

武汉市为什么要修改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形成“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尹海香昨日说,养老金计发办法之所以要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职工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据她介绍,过去,不管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和金额是多少,只要缴费满15年,退休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一视同仁,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尹海香称,这样的计发办法缺乏激励机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同时,难以应对老龄化形势,我国退休人员退休以后的平均寿命为25年以上,个人账户储存额仅够领取10年。

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在确定基础养老金基数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效激励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退休时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少,更符合实际情况,能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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