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科工作性质_工作性质类别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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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之前,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2、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受理市直、宁江区、开发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申请。

3、各县COD排放50吨以上100吨以下、新建锅炉总吨位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由各县环保局初审,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核准和确认。

4、COD排放100吨以上、新建锅炉总吨位50吨以上以及电力行业(含企业自备电站)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初审,报省局总量处核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正式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建设工期、主要生产工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段、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吨位、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2、电力、建材、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要出据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总量核算报告;其他行业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超过50吨、锅炉吨位超过20吨的,建设单位提供总量核算报告。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审核后填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审批大厅申请,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审批大厅受理,移送总量办;申请资料不全,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2、总量控制科对申请材料审查,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组织审核会议,对所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合理性进行审核。要求编制审核报告的,聘请有关专家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3、根据审核意见,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市环保局总量办告知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委托环评或总量核算报告编制单位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材料。完成后,报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

4、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形成总量指标批复意见或初审意见,连同(专家)审核意见一并报领导审核。

5、根据领导审核意见,起草批复文件。需要省局核准的,形成初审材料(意见)。

6、批复文件或初审意见送交审批大厅。有关材料存档,办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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