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指导书_爆破安全作业指导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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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专项方案

根据本管段工程实际情况,所有爆破作业都为松动爆破,要求所有爆破作业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有关既有线的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作业,特制定以下作业要求,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爆破安全规程》!

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a.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b.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 工作认真负责;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体检合格;

1.5.5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6.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6.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6.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6.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 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1.9.2 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1.9.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 爆破员的职责:

1.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松动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或技术交底。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3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4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5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禁止烟火;

f.禁止用明火照明;

g.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6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8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 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2.1.9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2.2 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2.4 盲炮处理

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2.4.2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 起爆器材加工

3.1.1 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3.1.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1.3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5 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3.1.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3.1.7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3.1.8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3.2 起爆方法

3.2.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2.2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 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3.2.3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 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瓷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3.2.5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3.2.6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3.2.7 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3.2.8 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隧道内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其他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3.2.9 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瀑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3.2.10 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3.2.11 地铁、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

3.2.12 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3.2.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3.2.14 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2.15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3.2.16 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2.17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3.2.18 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3.2.19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3.2.20 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2.2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22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2.23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2.24 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4.露天爆破

4.1 一般规定

4.1.1 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4.1.2 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4.1.3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4.1.4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4.1.5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1.6 为防止人员陷入松软土岩或砂矿床爆后空穴,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4.2 浅眼爆破

4.2.1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4.2.2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4.2.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4.2.4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2.5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使用塑料皮导爆索。5.运输、搬运规定 5.1 道路运输

5.1.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5.2.1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c.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编制: 批准:

成绵复线TJ项目C11分部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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