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煤字【】47_阳演煤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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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曲煤通(2011)44号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自2008年我市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已有21户省内外国有和民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相继对78对矿井(其中生产矿井48对)进行了兼并重组,对促进我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煤矿企业所有制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自2010年以来,大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的煤矿已经发生了5次煤矿安全事故,包括云维集团兼并的麒麟区祠堂坡煤矿、云南工投集团兼并的曲靖市狮子山煤矿、东源罗平公司兼并的阳光煤矿、昆钢集团兼并的师宗五一煤矿和瓦鲁煤矿,五次事故共计死亡14人,这些事故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作为兼并重组的部分主体企业或企业集团没有从事过煤炭行业,缺乏煤炭生产、建设及安全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兼并主体企业对我市煤炭资源的赋存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和科学认识,煤矿安全管理没有针对性;在就是这些企业集团在安全管理、安全决策方面机制不顺,致使煤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排查治理,已严重威胁到全市的煤矿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迅速扭转此类型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兼并重组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一)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措施和办法。

(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历史上不属我市监管和省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不属我市监管的煤矿除外),依法监督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三)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兼并重组企业专题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成建和健全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适应安全管理所需要的人员,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程,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允许生产。

二、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出资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兼并重组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大安全投入,使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装备、设施、条件、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要求。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五)强化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煤矿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测,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六)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建)整顿,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矿长、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

(九)制定并落实企业领导下井督察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一)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二)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要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三)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对煤矿依法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辖区内的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建)整顿。

(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专家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五)组织并督促兼并重组煤矿开展瓦斯、水患、火灾、顶板等专项整治,提高该类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供电、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和指挥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对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分类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一)对尚未完成安全主体责任移交工作的兼并重组煤矿一律实行停产交接,开展认真细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按正常的复产验收程序和要求,经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兼并重组工作交接期间的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兼并重组煤矿的交接要把煤矿安全隐患的交接作为重点,并明确兼并主体企业和被兼并煤矿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保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连续性,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二)对完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移交工作的兼并重组煤矿,县(市)区按规定派驻驻矿监督员,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隐患整改计划进行施工。杜绝超人员入井、超计划安排整改项目或使用非法火工品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现场监督到位。

(三)对已经进入正常生产、建设的兼并重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依靠执法检查手段来实现监管职能。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另一方面对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实现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目的。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煤炭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煤炭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搞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下属的区域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自觉接受煤炭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各及煤炭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兼并重组煤矿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不全面履行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律责令停产(建)整顿。

(三)对不服从监管的兼并重组煤矿, 煤炭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启动司法诉讼程序,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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