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大药房企业章程_药店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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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企业管理机制,由________一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汝南堂大药房
第三条
企业地址:湖东镇湖东街红绿灯东150米路南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刘春梅
身份证号码:32***2306X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一般经营项目: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5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自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券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档一份。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
投资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