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贸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初审_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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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办事依据
1、外经贸部文件:[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广州市外经贸局文件:穗外经贸资[2000]26号《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理条件
1、外商因故与经营企业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合同,将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加工工艺的改进,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份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他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办理程序
1、科员初审资料;
2、科长审核;
3、科员盖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一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企业申请内销报告所陈述申请内销理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报告中应有手册号、实际进料总值(美元)、申请内销总值占实际进料总值比例等情况。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4、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正本);
5、《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6、填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7、填写《进口料件内销清单》一式两份;
加工贸易业务
8.申请内销的料件如涉证还应先提交有关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备注
企业申请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的内销
1.申请内销的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可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
2.申请内销的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规定审批。3.申请内销的料件如涉证还应先提交有关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审批单位:天河区经贸局外贸管理科
地址: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6楼
电话:38623005、38622695,传真:3862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