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_保税物流中心a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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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注销申请。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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