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师资培训工作管理规定_师资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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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师资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培训工作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统一、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培训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历层次为重点。

第四条 培训对象限于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专兼任教师(不含借调、未在岗教师和合同制教师)。

第五条 培训选派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重点选派培养安心在本校工作,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优先选派学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业绩突出的人员,在重点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急需的人员。

第六条 师资管理部门制定师资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师培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为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每学年度全校派出国内外脱产进修访学以及攻读学位的教师一般不超过当年专任教师总数的10%,名额按各系(院)的编制比例下达,并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章 培训类别、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培训的主要类别、条件及要求。

1、岗前培训

新补充的教学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通过高校教师资格有关考试,掌握从事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2、社会实践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原则上要求安排到“三区一线”支教一年,促使新补充的教师了解基础教育现状、熟悉教学过程和环节,或安排到厂矿企业实践锻炼一年,以便引导青年教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在岗培训

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在获得讲师职称前应接受同学科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的指导,以便在教学岗位上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4、国外进修

凡符合国家、省、市下达的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和要求的教师,根据学校实际,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选派。

5、国内访问学者

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2)作为学术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省、市、校级学术学科带头人;(3)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课题,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受到同行的肯定。

6、骨干教师进修班

申请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履行讲师职务两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成果。

7、单科进修

学校鼓励拟承担新兴学科教学任务和承担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的中青年教师通过单科进修提升专业理论和教学水平,进修时间视进修课程的学程安排,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或一年。每学期进修课程不少于3门,主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取得成绩。拟开新课程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应写出回校所承担课程的讲稿并请指导教师审阅。

8、学历进修

(1)定向(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

学校积极支持和鼓励中青年教师报考定向(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3年,具有相应学位,工作中表现良好,愿意回校服务并签订服务合同的教师,可申请报考攻读定向(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6年并经学校同意后,可报考统招统配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未满6年报考统招统配非定向研究生者,应在报名日期截止之前办妥辞职手续。

(2)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重点选派30周岁以上、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在学校工作5年以上人员在职攻读。

9、博士后研究生

(1)取得博士学位,愿意回校服务并签订服务合同的教师。(2)进站前,要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和相关档案材料一起存放在本人人事档案内,由学校代管。

第九条 凡报考研究生未被录取者,若第二年申请连续报考,应由所在系(院)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情况决定可否再报。

第十条 申请进修的内容必须与申请人现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一致或符合所在系(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外出培训、进修的教师应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允许教师连续脱产进修,外出培训、进修回校工作应满4年以上,方能申请再次外出培训、进修。

第十二条 学校只为每个教师提供一次同层次、同类型学历进修的经费资助,服务期满后再次申请同层次学历进修人员,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外出进修人员,其费用自理,离岗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报考统招(自费)硕士、博士研究生并被录取者,须向学校缴纳30000元档案提取押金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办理转档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师资培训专项经费,教师学习培训所需经费凭有效票据报人事处按规定登记和审批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派出各类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的支付及标准规定如下:

1、培训、进修经费指: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

2、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均按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云南省内每学期1000元,云南省以外省区每学期1500元。

3、学费实行定额资助制度,标准如下:

(1)非艺术类专业的单科、骨干教师进修、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每年资助定额标准为8000元,8000元以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艺术类专业的此类进修每年资助定额标准为12000元,12000万元以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资助定额标准为15000元,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结余部分在本人完成进修任务按时回校工作后凭学位证、毕业证书,由学校一次性作为奖励发放给本人。

(3)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三年及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资助定额标准为35000元,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结余部分在本人完成进修任务按时回校工作后凭学位证、毕业证书,由学校一次性作为奖励发放给本人。教师获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连续三年内每月发给博士学位津贴800元。(4)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三年,资助定额标准为2万元,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结余部分在本人完成进修任务按时回校工作后凭学位证、毕业证书,由学校一次性作为奖励发放给本人。

4、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出国费用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办理;出国前参加外语培训费用凭单据报销,培训不合格者费用自理;办理出国手续费按凭据报销。

5、经批准选派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工资、职务晋升等均不受影响;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不变;津贴发放按学校规定办理。

6、进修教师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在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需延长脱产学习时间者,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批准方可延长。最多可延长半年学习期,延期费用由个人承担。未经学校同意,进修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学或改变进修计划,由于本人原因(身体原因除外)而未完成进修任务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取消今后的进修资格。

7、外出培训,除按以上规定予以报销的费用外,其余费用自理。

第四章 服务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为确保进修经费的使用效益,稳定师资队伍,对培训人员最低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赔偿作如下规定:

1、出国进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结束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违约金10万元。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学习结束返校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违约金6万元。

3、在职选送三个月以上的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培训,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违约金3万元。

4、由学校选派的各类培训人员,被进修单位录取后均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培训合同方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凡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拒聘、辞职或被解聘、辞退的均属违约行为,必须偿还其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进修补助、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由学校资助选派外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取得的学历学位等有效证件,服务期内一律由人事处代管。

第十八条 凡参加过以上任何一类进修、培训,在规定的相应进修类型的服务期未满,特殊原因又进入另一种类型的进修者,其服务年限及赔偿费用累加计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要主动关心外出培训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积极配合接收培训学校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出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返校履职,逾期未归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由担保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脱产培训人员应与学校保持联系,进修报到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将本人联系地址、电话等告诉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教师进修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汇报,并将进修成绩、鉴定表、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书等报人事处审验,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师资培训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人事处具体负责,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每年3月学校制定并颁布年度培训计划;

2、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师培计划、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和备案;

3、凡符合推荐进修条件的教师需填写《曲靖师范学院教师外出进修申请表》,详细说明外出进修的类型、目的和任务。单位、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4、人事处作资格和程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其中副处级以上人员外出培训,报书记办公会研究审批并由组织部备案;

5、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被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合同,对教师进修学习期间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或管理工作的需要,由上级领导机关下达或学校选派的指令性培训者,虽不需个人申请,但须到人事处备案,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系(院)派出的短期培训,包括讲习班、学术研讨会等,由系(院)主管领导审批,费用由各系(院)支付,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曲靖师范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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