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诉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股票、债券、票据纠纷纠纷一案_上海市股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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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诉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股票、债券、票据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8-11-28

当事人: 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

法官:范忠

文号:(2008)琼民二终字 营业部进行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营业部歇业,停止所有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2002年10月11日,赛格上证整体转托管至 核查专项被告》载明:截止2001年11月5日,赛格上证代买卖证券款余额为人民币334,615,455.69元,而清算备付金科目余额为人民币-248,253,458.04元,因此,赛格上证已无货币性资产支付相对应的客户保证金,即客户保证金已被挪用灭失。外劳经贸以《清理核查专项报告》非法院委托作出而否定其证明力,但外劳经贸却又未对客户保证金是否被挪用申请重新鉴定。此外,外劳经贸提供的《客户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成交报告单》、《记名证券数量余额》、《客户资金余额表》也仅能证明其资金余额的数量,而不能直接证明客户保证金实际存在;本院调取的《2002年10月11日,标记为机构户的资金余额电脑数据》也仅能证明客户保证金余额的数量,而不能直接证明客户保证金实际转交给中信上海昌平路营业部,其证据均不足以否定《清理核查专项报告》的证明力。故本院采信《清理核查专项报告》的结论而认定外劳经贸的10,567,365.82元交易保证金已被挪用灭失。综上,10,567,365.82元其性质为交易保证金,外劳经贸对该交易保证金享有所有权;但由于赛格上证在管理该交易保证金期间,挪用了该款项,致使赛格信托宣告破产前权利人无法行使取回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易保证金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挪用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故外劳经贸向赛格管理人行使取回权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于赛格上证,作为法人主体的海南赛格其下属赛格上证的违法行为应视作法人主体海南赛格的违法行为。只要海南赛格名下尚有现金或其他非现金资产,上诉人的交易保证金就未灭失。而事实上,海南赛格名下尚有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因此,原审关于上诉人交易保证金已灭失的认定是错误的。显失社会公信、公平原则。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关于上诉人交易保证金被挪用灭失而无法行使取回权的认定是错误的。鉴于海南赛格名下尚有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事实,上诉人依法可在其保证金数额范围内向被上诉人行使取回权。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机构字(2002)133号通知称:鉴于赛格信托已停业整顿,其所属上海、北京几家证券营业部收不低支,财务管理混乱,电脑系统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等情况,决定对两家证券营业部进行停业整顿。赛格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委托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塞格上证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表外资产、负债项目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及损失评定。2002年10月1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2003)特审字024-5号清理检查专项报告载明:截止2001年11月5日,赛格上证代卖证券款清查值为334,615,455.69元,清算备付金清查值为-248,253,458.04元。赛格上证已无货币性资产支付相对应的客户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已被挪用灭失。上诉人外劳经贸主张一审法院采用核查报告认定保证金挪用和灭失是错误的,但外劳经贸又未提交充分证据否定核查报告的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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