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_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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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摘要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统一化业务的重要窗口,通过发挥其内部监督职能以来收效逐渐显现。本文通过泾阳县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经验探析了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监督中的意义、优势、方法以及针对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够推动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案件管理 内部监督

泾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机关和陕西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的实践,在不断探索、推进和深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案件集中管理。泾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筹建成立,按照案件集中管理要求进行部门职能调整,依托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优势和便利,及时配备了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接各项检察业务,积极搭建了本院案件集中管理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新的案件管理方式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依托,构建新的监督模式,与检察机关原来的监督模式形成互补,对办案流程加强监督,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通过对案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的强化,能够增强检察工作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以及实现廉洁公正执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与执法办案工作相伴而生,有案件办理就 必然有案件管理。而案件管理往往伴随执法监督。监督是案件管理的题中之义,是更好地履行案件管理的有效手段,抓住了监督就抓住了案件管理的基础。

(一)强化内部监督能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建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对本院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可以改善传统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案件办理较为分散且相对封闭的做法,规范案件的来源渠道、立案环节和办理程序,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新机制。“管理”一词包涵着监督的内容,强化监督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案管部门如果仅是进行程序性工作,不对业务部门办案过程进行动态、及时、全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就不能发挥案件集中管理的作用,必然背离设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因此,强化案件集中管理的内部监督作用,是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内部监督能有效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目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大。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洁执法便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仍有部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发

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执法办案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三)强化内部监督能够保障办案质量

在传统形式上,对案件质量的管理有两种形式,一是本院案件质量的管理,主要通过案件审批进行;二是上下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之间,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抽查或者通过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汇报、讨论、研究、复核等程序进行的案件质量把关。但在实践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上级院对办案过程缺乏及时、动态、全面的监督。在案件集中管理中,打破各业务部门的封闭管理,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发挥案管的约束、预警、纠错职能,对改变检察机关目前“纵强横弱”的管理弊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具有的优势

案件集中管理是以人为中心来行使权力的监督,通过管办分离实现过程控制,通过集中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对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

(一)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横向监督方面的优势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将横向组织管理强调的流程管理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全过程,有效统筹协调办案的总体进度,实现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中横向的线性结构打破了检察工作各环节中各部门封闭的办案、管理、监督模式,串联了各诉讼环节,使得各诉

讼环节的进程更加流畅、信息传递更加透明;在流畅、透明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中,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全程、同步的便利。同时,由于案件集中管理并不否认和排斥检察机关内部通过逐层审批进行的金字塔式管理,两种形式能够相互补充、互为辅助。

(二)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信息监督方面的优势

案件集中管理要求对原有的案件分散管理模式进行重组,重新设计和优化检察业务流程,使各业务环节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递能够更加流畅。同时,着重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各办案节点、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监控,使得办案环节的信息能够同步发展,进而实现横向化流水线的管理;通过对信息化流程的实时监督,细化并完善每个办案环节的网络化操作,保障领导和管理人员可以随时调用案件各环节的所有数据,第一时间实现对案件进程的把握和监督,从而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集中管理制度通过融合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评相结合的案件集中管理软件系统构建了实现内部监督的信息平台,其中包括流程管理、涉案款物管理、案件综合办理等。通过案件集中管理系统这一信息平台,内部监督与检察业务相互融合、与案件的循环动态过程相互融合,实现了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融合,从而在信息数据共享中实现了内部监督的实效。

(三)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集中监督的优势

集中是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在集中的过程中获得高效。泾县人民检察院在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时,配备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来自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和新进人员组成,同时配置了信息化操作设备包括计算机、视频显示器、摄像工具等,正是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集中,使得泾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工作高效高质的完成。

案件集中化管理能够提升各部门的专业化程度,在各部门协作的基础上对部门功能进行再次细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提升效能,并且可以增加单位时间内的办案数量、降低错案率、缩短单个案件周期。上述检察机关办案效能的提升对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履行保障人权的职责具有积极意义。

三、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

泾县人民检察院自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以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办案者与管理者、监督者混同的状况,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内部监督,起到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实效。内部监督是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职能,泾检察院通过制度构建明确规定了在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多种方式实现了内部监督,形成了动态、实时、全程、全面的内部监督体系。

(一)通过统一对案件进行进出口管理从而实现动态、实时监督

受理案件、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的开具和登记备案、涉案款物的管理是办案从受理到审结诉讼的关键环节,现作为案件管理模式下案

件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在办案的关键环节上可以实现对办案部门的内部动态、实时监督。

第一,对案件进出口进行统一审核。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案件的进出口。在统一进口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及时分流给各办案部门进行办理。在统一出口上,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对需送达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的案件材料,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对符合送达要求的统一送达。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独立于办案部门、独立于案件承办人的机构,能够更加客观、中立地审核法律文书,这样不仅规范了检察机关重要法律文书的开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制约,从而实现内部监督的制度功能。通过对法律文书的统一登记、编号,不仅实现了案件的有序归口管理,还实现了案件关键环节的实时、动态监督。

第二,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监督。在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监所监察部门通过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可以同步实现对办案期限的监督,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在押的,则缺乏监督。案件集中管理后,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其办案期限的监督则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案件管理部门为了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有效监督,通过信息化设置,根据各类案件的法定办理诉讼期限要求,对即将到期的案件以红、黄两种颜色标识(红色代表已经超期的案件,黄色代表进入预警期限的案件)进行预警,监

督和管理案件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当前预警案件或超期案件。

(二)通过办案流程监控实现对案件全程、全面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对案件进行监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管案件的流程是否完整、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案卡填写是否准确等,发现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的,提出纠正意见,从而实现对业务部门办案过程的全程、全面监控。

第一,对案件实行流程监督。针对个案在系统中流转的不同情形,在以下各环节的办案信息上予以动态监控:案件是否超期,文书审批是否规范,文书使用是否有不当或明显错漏,文书归档是否及时,案卡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有无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将赃证款物纳入监督范围。统一管理涉案款物,即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项、物品进行管理。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下涉案款物的管理主体是财务部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对于涉案物品,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监督。统一开展案件质量综合管理,包括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对案件质量进行预警,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规范化检查等内容。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质量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后管理和监督上,偏重于对案件的事后监督,对案件质量进行分析和客观评价。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的开展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调查审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程序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发现案件实体出现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通过信息管理为其他内部监督的实现提供条件 案件集中管理把强化内部监督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通过强化对案件信息的研判分析、统一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手段,凸显检察一体化的检察职业属性,为其他内部监督提供条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统一进行业务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统一进行业务统计和分析,即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院的检察业务统计和汇总工作,对执法办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参考。具体说来,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研判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数量、态势和规律,形成报表或是数据分析图,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二,通过统一接待辩护人、代理人为内部监督提供信息。统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即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案件查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等事项由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统一接待。传统模式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由各办案部门进行。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在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沟通和建议反馈中改进了案件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在受理和

意见转达交流中实现了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的规范有序,为实现内部监督而纳入了第三方的意见和评价标准,进而提高了案件管理的水平和内部监督的客观性。

四、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内部监督工作的建议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滥用监督权影响正常办案工作。在强化内部监督时,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是横向并列的关系,同属于检察长领导下的工作部门。职能划分上,案管部门是综合业务部门,而业务部门是按职能分工承担检察机关某个方面的办案任务。性质上有一般与个别、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案管部门在强化内部监督时,既要大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保证办案的规范与公正,又要防止滥用监督,干扰或影响办案;业务部门在办案中要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内要善于接受内部监督,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

案管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但这并不否认对个别案件进行实体的审查和监督。案件管理中通过对案件的统一受理、登记、分流、送达文书、统计案卡等,把住了案件的“入口”和“出口”,通过强化程序监管,对执法活动的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制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通过对个别案件,例如撤销案件、不批

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的实体审查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服务办案的关系

服务办案是监督的基础,强化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办案。只有把监督立足于服务上,才能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与效果;在服务办案中只有强化监督作用,才是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才能更好的发挥案管职责,才能更好的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因此案管部门要监督、服务并重,既做到帮忙不添乱,又要严格执行不走过场,坚持热情服务,主动承担事务性工作,同时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坚决纠正,提高监督效果。

(四)建议充分发挥案管职能统一管理执法档案,加强对检察官的个人监督。

统一管理检察官执法档案,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检查、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检察官执法档案进行管理。检察官执法档案原先采取的载体是纸质形式,由研究室归口管理。案件集中管理后,在系统中单独设置一个模块,以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为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和系统授权,直接在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中填录相应的执法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每年汇总一次后,报政工部门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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