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_科研成果专项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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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奖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七)在国家级、省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档案

地位者。

第八条

档案优秀科技专著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档案部门引用或采用者。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参加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奖:

(一)已获得国家、国家档案局、重庆市科委(省部级)奖励者;

(二)正在向省部级或其他部门推荐者;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者;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鉴定(或未发表)者。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条

区县上报优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重庆市档案局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或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其在该项目研究中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从今年起隔年的九月上旬进行。

第十八条

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的拟奖项目在《重庆档案》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异议期为一个月,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经复议后仍维持原评审结果者,可正式授奖。

第十九条

凡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须向重庆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索取《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异议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项目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的证明材料,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奖励,收回所发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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