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法上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_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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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法上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替,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健全,涉法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势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案件判决生效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或者是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一、形成涉法上访问题的原因
形成涉法上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因素、人为因素和历史因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
1、不服法院的裁判
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群众不断增强的维权意识与正确选择合法解决途径之间的矛盾。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人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也有少数人不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从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二是矛盾解决方式的变化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不同步。行政职能的转变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过去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由法律来调整。解决方式变了,但人们的法制观念的转变还跟不上,仍习惯于凡事找政府,所以,只要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就上访找政府机关及领导,把最终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政府部门。有的新问题虽然可以立案,但法院无法进行实体审理。有些群众认为在政府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法院就能讨到说法,对法院的期望值甚高,一旦法院不能满足愿望,就层层上访,增加法院的工作压力。近年来,随着土地的大面积征用,也造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增多。其中多数反映村民委员会内部分配不公。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全体村民表态的情况下做出的分配,法院无法干涉,故此类纠纷如由法院受理难度较大。由于现行的申诉、再审法律制度未对当事人申诉规定次数、级别、时间、地域,故这种“四不限”的申诉制度一方面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当事人的盲目信访,加之法院内部不恰当的制度或做法又导致新的信访产生。三是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也是导致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个别案件办理中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尽管是少数现象,同样影响了司法公正;调解工作不到位,法律宣传工作做得不够,一判了之、“煮夹生饭”的现象也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又一因素,导致当事人上访。四是执法人员主观上的原因。有些执法人员由于业务水平欠缺,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或者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说服教育、劝导疏通不够引发信访。
2、办案效率不高和执行难
法律对案件审理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少数办案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定审限不严格,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对政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有些当事人通过上访来引起政法和政府机关的重视,达到其目的。特别是有些案件因为执行难,执行风险告知工作宣传不够,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护而引起上访。
3、层层批转现象
社会稳定是工作大局,为了稳定而采取一切措施去确保稳定,往往带来的效果是相反的。同时,在一些机关仍然实行领导批办、层层转办制度。这种信访接待制度从时效上看,拖延了办案期限,浪费了上访人员的时间;从效果上看,由于领导转办和层层批办,往往失去了制约和有效监督,批办的过程常常是有头无尾,给上访人员造成一种办事拖拉、官僚作风严重的不良影响,增强了涉法上访人员的不稳定情绪,不利于矛盾化解。
4、制约上访做法
为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各乡镇街办都成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等组织,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和领导机构,有些政法部门的领导还挂钩基层民调工作,为基层培训民调干部,基层民调工作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少数当事人就是利用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两会”期间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达到个人目的。现在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对进京赴省上访的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都派人去接,还好言相劝,向无理上访者妥协、让步,使上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一些问题和得到好处,因此,有的当事人就以进京上访、赴省城上访相威胁,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过分重视信访、上访,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得当事人寄予信访、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
5、上访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为业,长期脱离生产劳动,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四是政府部门的集中接访,为上访人相互串联、互传经验、相互鼓励提携提供了机会,使得抱着试试看心理的上访人态度更加坚定,让本来不难解决的问题复杂化。五是一些当事人因长期上访,受到社会冷落,同时对司法机关抱有对立情绪,思维方式扭曲,人格变异,到期产生精神障碍,使得上访漫无目的。
二、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信访特别是缠访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法部门形象的大事,也是困扰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老大难问题,研究、总结涉法缠访案件已势在必行,现就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作综合分析,并探求解决办法。
1、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是不断强化信访工作,通过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从每一次接待、每一起案件入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确立信访工作“四有四无”目标,即“有信必复,有访必答,有诉必理,有事必办;无重复上访、无越级上访、无集体上访、无信访积案。”坚持做到了“天天是接待日,人人是接访员”,让每位当事人人要回去,事要解决。首先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实时督查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健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把解决矛盾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解决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提高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2、工作上树立“五心”。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热心”,表现为信访工作人员应热衷于做信访工作,对待当事人要热情。热心地接待当事人,向当事人热心提醒阐明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自己热情的举止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使得当事人误解而来,理解而去;戒备而来,轻松而走;怨愤而来,满意而走。“诚心”,就是要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矛盾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信访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解决信访问题。“细心”,就是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信访工作。如果当事人双方文化程度较高,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一般应采取“面对面”解释方式,就是与双方当事人一起谈,开诚布公的讲,心平气和的讲,条分缕析的讲,设身处地的讲,使双方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从而息访;有的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情绪激动,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就采取“分别谈”的方式进行调解,避免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场面失控;有的就采取电话调解和信函调解的方式,从亲情、事理、法律的角度,促使其息访。“耐心”,就是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信访工作做得好的首先应是一名耐心的听众,也只有耐心的听取当事人诉说,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找出矛盾的根源,也才能找到解决纠纷的最好的办法。如果没有耐心,尤其是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棘手的问题不耐烦,信访工作就很难做好,可能导致缠诉、越级上访。“公心”,就是说要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信访过程中,固然需要以情动人,需要讲事实,摆道理,需要方法和技巧,但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信访员的公心就是依法办事。不管当事人是什么身份、地位,不管当事人有什么背景、关系,都要廉洁奉公,按照法律办事。
3、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和涉法上访问题的作用。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涉法上访问题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涉法上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涉法上访问题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5、加大普法力度。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6、加强制度建设。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建设,努力做到知情在先,工作在前,防患未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坚决防止因政策不当、工作不力引发影响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涉法上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涉法上访问题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头加强调处矛盾的督办力度。另外,对基层政法部门配备的人员,要时常组织参加政治法律知识轮训,挑选政治素质高,思想过得硬,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优秀人员,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