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教、交流经历的补充说明_支教交流教师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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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教、交流经历的补充说明
2016年职称按下列办法执行:
1.所有参评教师都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支教经历; 2.超过交流年龄的教师,不作交流经历要求; 3.符合交流条件教师必须有1年以上交流经历。此件传达到符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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