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_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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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迎评促建及应用型本科办学需求,多形式、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发展需要,聘用于我校教学或科研岗位,但人事档案关系不隶属我校。
第三条 学校聘任兼职教师应遵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明确职责、合约管理”为原则,根据拟设兼职教师岗位、履职考核情况等综合确定薪酬待遇。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拟外聘兼职教师岗位总量约占专任教师的20%左右,各教学单位出于缺编或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以聘任兼职教师。
第二章 兼职教师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我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与科研一线急需,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相关专业人员。达到高校教师资格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指导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及学术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管理或我校需要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指导我校学生的实践与实习,担任企业管理类课程或实验实训教学。
4、专任教师缺编的教学单位或新建特殊专业,可结合实际需要,选聘少量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职称人员从事短期教学工作。
第三章 兼职教师设岗分类
第六条 学校对兼职教师按岗位分类管理,以责定酬。根据兼职教师岗位的内容、性质、职责、贡献等,分三类。
1、一类岗位:聘用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学术造诣高的知名专家学者或政府高级管理人员等,且经学院批准聘请担任客座教授或特聘教授;
2、二类岗位:实质性指导我校团队建设,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承担合作科研、联合申报课题;具体指导重点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举办高水平学术讲座等;
3、三类岗位:主要承担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实验实训课等教学任务,指导教学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一类兼职岗位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划设岗并聘任;二类、三类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按程序申报、审批,学校统签聘约、各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四章 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元月和6月向学校申请下一学期或学年二、三类兼职教师设岗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九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共10个月,其中上学期自2月至6月,下学期自当年9月至次年元月),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拟聘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外聘兼职教师设岗与聘任方案,包括聘任目的、工作内容、考核管理措施、候选人具体情况(附个人申请聘任审批表、各类学历、资历证书等)、兼职待遇,《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申请表》等。
第十一条 人事处汇同教务处、科研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外聘教师聘任方案,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的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意见,各单位负责草拟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填写《滁州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花名册》;人事处负责办理正式聘任签约手续,统一制作、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 为规范兼职教师管理,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人才数据库,适时掌握教师动态。
第五章
聘用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兼职教师专项资金,用于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生活待遇等支出。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的待遇按聘任岗位与具体职责确定,各单位在聘任兼职教师时必须明确聘任的岗位类别。
第十六条 对一类岗位聘用的教授,来我校指导工作或开设讲座,原则每次发放酬金标准为:院士1600-2000元、博导教授1000-1200元,硕导教授600-800元,政府官员、企业家等500-600元。往返差旅、住宿等费用由学校按相关标准支付,其他费用由对口指导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对二类岗位聘用的兼职教师,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及对我校的实际贡献,经考核后发放相关酬金。指导学术或教学团队建设(团队不少于3人,每人均有明显的科研进步),按省、校重点团队、一般团队三类,分别每年提供酬金12000、10000、6000元;指导成功申报一项署名我校的科研项目,级别是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发放酬金10000、5000元;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并取得一定进展的,按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学科三类,分别提供酬金12000、10000、6000元。以上各项酬金可累加计算,考核后发放。
第十八条 对三类岗位聘用的兼职教师,学校根据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课时酬金,每标准课时为:正高60-80元,副高为40-60元,中职为25-40元,初职为20-25元。
第十九条 对二、三类岗位聘用的兼职教师往返我校期间发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学校参照在职人员差旅费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各聘用单位自筹。期间的管理与服务由各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酬金由各用人单位按照核准计划及协议约定,经教务、科研、人事部门审核,财务处发放。兼职教师除享受约定待遇外,我校不再承担其各类社会保险及校内职工其他待遇。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兼职教师实行聘用岗位管理,参照学校规定,友好协商,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一类岗位的兼职教师由学校考核认定;
二、三类岗位的兼职教师由各用人单位先行考核,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及时将被聘人员考核情况报教务、科研、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用人单位对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聘任职务、兑现待遇的依据,对于贡献突出的兼职教师可给予额外奖励,优先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聘期严重违约的,学校有权提前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作为学校聘任兼职教师的宏观政策指导,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逐人定制相应的聘用细则及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聘任兼职教师时,要通过签订聘任协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待遇及相关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本校退休返聘教师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起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二○○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