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_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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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培育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纪守法。2.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学校教学工作,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主要来自行业、企业、研究机构,有丰富实践经验,能胜任受聘课程的教学任务。

4.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岁。有突出技能的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

二、兼职教师聘任

1.各系部结合专业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与知名企业合作,建立稳定的兼职教师企业库,设置兼职教师岗位,形成主要实践技能课由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2.兼职教师由教学系部负责聘任。系部组织人员对兼职教师进行试讲和面试,考核合格者,并报经教务处批准方可聘用。教学系部做好兼职教师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兼职教师登记表,专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承担的教学任务等。

3.教学系部需要与聘用的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4.各系部兼职教师聘用情况需要在组织人事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兼职教师登记表,本系部兼职教师承担的学期教学任务汇总表。

三、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负责。兼职教师一经聘用,编入相应教研室,并参加部分教研活动。各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授课时间,保证兼职教师完成授课任务。

2.系部要为首次聘用的兼职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其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基本教学能力,并配备指导教师,对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

3.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纳入正常教学质量监控范围,系部通过组织同行听课评课、学生测评等方式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达标者不再聘用。考核结果要记入兼职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反馈给兼职教师所在企业。

4.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承担兼课任务的审核及课时量的核定。

四、兼职教师聘用经费及有关规定1.兼职教师聘用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支持系部逐步加大兼职教师聘用力度,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学年末专项经费余款累加至下学年专项经费,不得挪为他用。

2.学院设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兼职教师。

3.学院每年拿出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名额专门用于企业兼职教师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评审给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一定的比例。

4.加强系部对兼职教师聘用情况的考核,对工作进展情况较好的系部给予适量奖补,对兼职教师聘用工作不达标的系部,扣减相应经费。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登记表

2.兼职教师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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