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鲁金办发【】3号_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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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金办发〔2011〕3号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及其他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联席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四条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报省金融办评定,评级结果经省级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金融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

第六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90分的为Ⅱ级,70-80分的为Ⅲ级,60-70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其中,Ⅴ级又细分为Ⅴ(1)级和Ⅴ(2)级。

第二章 分类依据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10分)

(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

型企业。

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情况(10分)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最高可评为Ⅴ(1)级。资本净额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三)资本周转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大于5的,得5分;介于4-5的,得4分;介于3-4的,得3分;介于2-3的,得2分;小于2的,得0分。

(四)放贷比例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达到9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小额贷款公司年末的不良贷款率为0的,得5分;小于1%的,得3分;1%-2%(含1%)的,得1分;超过2%的,得0分。(5分)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项得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始整改的,最高评为Ⅴ(1)级。(5分)

第十条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发现一笔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10分)

(二)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鲁财金„2010‟8号),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5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年检,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5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最高可评为Ⅴ(1)级:

公司报表、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会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省金融办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每年1-4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主监管员的作用,提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于4月底之前将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报送至省金融办。市级可以组织县(市、区)主监管员开展交叉评级工作。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于5月底之前形成分类评级结果。必要时,省金融办可以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由省金融办向各级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向主管部门报送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如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于6月中旬之前,将评级结果提交省级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审定之后,评级结果由省金融办在10

主题词:小额贷款公司

分类评级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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