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管理规定_锅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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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规定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公司锅炉房设计与施工、锅炉设备的采购、安装、维修、改造、清洗、变更、报废以及保护装置、安全附件、日常管理等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锅炉的安全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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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TSG G5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 术语和定义
3.1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 锅炉部件包括: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膜式水冷壁、锅炉省煤器 职责
4.1 公司装备部负责锅炉设备的综合管理,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的综合管理。
4.2 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4.3 使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资格证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Q/GYGS G AB0xx-2011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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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使用单位的锅炉使用部门负责锅炉设备和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日常管理。管理规定
5.1 锅炉房设计与施工
5.1.1 锅炉房的设计必须委托有锅炉房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
5.1.2 锅炉房施工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送当地安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机构审核同意,否则不准施工。施工结束后,首先由施工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1.3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餐厅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1.4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应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5.1.5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5.1.6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 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关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5.1.7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5.2 锅炉设备的采购
5.2.1 使用单位必须订购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严禁购买和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的产品。设备选型需有论证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制造厂应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2.2 购置的锅炉设备制造厂的产品,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否则不得采购,相关检验资料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原件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5.3 锅炉设备的安装
5.3.1 锅炉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由安装单位到使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向当Q/GYGS G AB0xx-2011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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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 锅炉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相关方管理规定》XXX要求执行。
5.3.3 锅炉设备安装结束后,首先由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取得《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5.3.4 锅炉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锅炉房内。5.4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清洗
5.4.1 锅炉设备的维修、改造必须选用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或有制造资质的原锅炉制造单位,需经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开工许可证后方准施工,其有效的资质和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4.2 锅炉维修、改造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办理锅炉检验及验收手续,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5.4.3 锅炉设备的清洗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5.4.4 锅炉维修、改造和清洗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相关方管理规定》XXX要求执行。5.5 锅炉设备变更和报废
5.5.1 锅炉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拟停用1年以上的、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需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
5.5.2 锅炉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锅炉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报废,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手续存入档案。5.6 保护装置
5.6.1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燃油、煤粉或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联锁保护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整定压力值。Q/GYGS G AB0xx-2011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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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a)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b)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c)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和燃气的供应。d)燃气泄漏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连锁装置报警和动作。5.6.3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5.6.4 两台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5.7 安全附件 5.7.1 安全阀
5.7.1.1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过热器安全阀但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和再热器安全阀)。额定蒸发量小于0.5t/h的锅炉可安装一个安全阀。
5.7.1.2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再热器出口处、高温过热器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5.7.1.3 锅炉的安全阀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1.4 锅炉(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规定:额定工作压力≤1.27MPa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P(锅炉额定工作压力)+0.2MPa,额定工作压力1.27~3.82MPa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为1.04P~1.06P。
5.7.1.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设任何管道和阀门。
5.7.1.6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范应符合JB2202《弹簧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
5.7.1.7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排汽管的通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出口通径,保证排汽通畅。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5.7.1.8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
5.7.1.9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半月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放试验。校验和试验结果应留有记录。
5.7.1.10 安全阀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5.7.2 压力表
5.7.2.1 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7.2.2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给水调节阀前。b)可分式省煤器出口。Q/GYGS G AB0xx-2011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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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过热器出口至主汽阀之间。d)强制循环锅炉水循环泵出、入口。5.7.3 水位表
5.7.3.1 额定蒸发量>0.5 t/h的锅炉至少应安装二只独立的水位表。5.7.3.2 水位表应安装合理,灵敏可靠,且便于观察。
5.7.3.3 水位表有“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正常水位”标志,并设置放水管,有定期冲洗记录。
5.7.3.4 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5.8 定期检查检验
5.8.1 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并保存记录;
5.8.2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1年后进行,以后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属于季节性使用的锅炉,内部检验应在点炉前进行,外部检验应在启用后一月内进行。
5.8.3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铅封完好。5.8.4 在用锅炉的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铅封完好。
5.8.5 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的检验、校验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记录。5.9 给水设备和水质管理
5.9.1 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5.9.2 蒸发量<2t/h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记录;蒸发量≥2t/h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pH值测试记录齐全。
5.9.3 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齐全。
5.9.4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锅炉水处理运行应定时取样化验,水质符合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
5.9.5 排污阀操作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5.10 管道及标识管理
5.10.1 各类管道无泄漏,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防护层,且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0.2 对于纵横交错的管道交汇处应标出气、液体的流向。5.10.3 管道的流向等标识,应符合有关要求。
5.10.4 蒸汽压力管道的压力表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应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
5.11 燃煤、燃油和燃气设施管理
5.11.1 煤场使用的行车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控制 Q/GYGS G AB0xx-2011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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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皮带运输机、提升机和粉碎机等,应有防护装置以避免机械伤害;加煤机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除渣设备应能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并保持整齐干净,不影响周围环境; 5.11.3 煤场应有喷水装置、以防止自燃;
5.11.4 建立煤场核子秤放射源清单,明确各放射源的设备管理责任人;放射源部位金属密封盒完好,固定牢固,必要时,宜采取将金属盒与设备焊接等措施,严禁随意拆卸;放射源所在部位应有中文安全警示标志;
5.11.5 煤场应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煤尘扬散;煤场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煤场每年对粉尘进行一次检测,并保存记录;
5.11.6 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应合理配置通风设施,运行良好;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定期检定校准,保存记录;燃油锅炉的储油罐,按XXX中 XX的要求执行。
5.12 规章制度
5.12.1 建立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5.12.2 制定锅炉房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具体要求。5.13 日常管理
5.13.1 锅炉房的运行管理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房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后持证上岗。5.13.2 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每月、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周、值班长每班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当班值班人员落实班前、班中和班后安全巡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必须留存记录备查。
5.13.3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须持资格证上岗,按照XXX《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XX执行。
5.13.4 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每年应演练两次,并保存记录,按照XXX《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执行。
5.13.5 锅炉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XXX《事件管理程序》执行。5.14 安全运行管理
5.14.1 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应两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应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5.14.2 上班前仔细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蒸汽管、煤气管、水管和各类阀门无泄漏;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煤气减压阀装置是否完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发现安全阀、压力表等失效,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14.3 锅炉运行中如遇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采取措施水位继续下降、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见水位、给水设备损坏、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其中一种Q/GYGS G AB0xx-2011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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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失灵、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5.14.4 锅炉运行时,维修人员不应随意拆卸防护装置,严禁擅自调整锅炉上各种仪表的数据和阀门的位置;更换阀门或维修管路时,应停止供汽,停汽前严禁维修;操作前应将余汽放尽,并在阀门处悬挂警示牌;
5.14.5 进行锅筒、炉膛或管道等有限空间检修时,应符合XXXXX中的要求,设专人监护;进入锅筒或管道内,照明灯具应使用12v电压。5.15 档案管理
5.15.1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技术档案和资料:
a)安全监察机关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锅炉检验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b)锅炉及辅机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各类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c)当地有关机关要求办理的锅炉房其它使用证;
d)其他按照XXXXX《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5.1.8.1要求严格执行。5.15.2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各项记录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填写,保存一年以上。
5.15.3 锅炉的附属设备、安全装置、附件、仪器仪表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改造的图纸、资料、文件,技术调试、测试、校验、鉴定报告,日常运行记录的汇总资料等,应完整、妥善地保存,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检查与考核
6.1 公司XX部应将锅炉的安全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分别依据《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装备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6.2 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5.13.2要求落实检查,并依据本单位、部门的检查考核办法落实考核。记录和保存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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