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_药品零售企业年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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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许可
一、项目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许可
二、许可内容
适用于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筹建的审批。
三、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第十四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60号令)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第五条、第九条
六、法定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2、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二)申请资料目录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筹建药品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法人企业下设分支机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由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3、全体人员情况表、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员的不兼职证明、无违法《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的证明;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5、地理位置平面图;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7、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在指定位置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四)申请材料获取渠道、接收渠道
申请材料获取渠道: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接收渠道: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受理
(一)工作流程
1.受理人员应对递交资料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递交资料人员应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按照申请资料目录和要求等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九、审核
(一)资料审核
窗口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审核意见
1.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筹建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行政许可科。
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行政许可科。
十、审查与决定
(一)行政许可科复审 1.对材料审核意见进行确认。
2.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起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与申请材料一起转审定人员。
(二)分管局长审定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起转窗口部门审核人员。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与申请材料一起转窗口部门审核人员。
十一、证件制作与送达
(一)制证条件
1.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2.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二)内部流程
1.对同意筹建的,窗口部门审核人员制作《同意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批件》; 2.对不同意筹建的,窗口部门审核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须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加盖公章,将该决定书复印,随卷归档。
十二、决定公开
公开形式: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告知方式:网络
十三、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五、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37-315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