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雇佣外国人的法规和程序_中国公司雇佣外国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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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兰对部分国家开放劳动力市场

波兰入盟时即按对等原则向英国、爱尔兰和瑞典三国完全开放了本国劳动力市场。自2007年1月1日起,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公民获得波兰劳动市场的完全市场准入资格,即在波兰从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自2007年1月10日起,波兰取消对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德国、挪威、瑞典公民的劳动市场准入限制。

目前波兰对欧盟成员国所有国家,欧洲经济区国家(EFTA)和瑞士联邦的公民,包括其家庭成员完全开放劳动市场,在波兰从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

二、波兰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工作的法律基础

波兰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工作的主要法律有:

004年4月20日《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第87条和第88条;

2006年8月30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外国人从事劳动无需获得工作许可事令》;

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从事的工作领域限制令》。

003年6月13日《外国人法》;

006年7月14日《欧盟成员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入境、居留和离境法》;

工作许可承诺函所需文件

以劳务出口形式(波兰公司通过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成建制向波兰引入外国劳务)在波兰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承诺函所需材料主要为:

●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劳务出口类);

●外国人个人情况问卷;

●波兰公司的有效的营业执照(KRS);

●波兰公司经过公证的成立文件复印件(国家注册法院最新登记

记录、公司协议、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证明、公司章程);

●波兰公司统计号码(REGON)证明复印件;

●波兰公司税务登记号码(NIP)证明复印件;

●波兰公司前一年所得税报告(CIT8,表示本公司赢利);

●波兰公司表示本公司上年度利润的其他文件;

●波兰公司不欠税证明(有效的);

●波兰公司不欠社会保障税(ZUS)证明;

●外国人护照所有签注页复印件;

●外国人的学历、职业技能证明,必须满足招聘时的条件(包括

宣誓翻译译成波文的翻译件,劳务团体内每人);

●申请工作岗位的内容(劳务团内每人);

●由宣誓翻译译成波文的劳务派遣证明文件;

●劳务出口目的地或者波兰公司总部工作所在区政府招聘结果

或劳动服务地劳动局关于当地劳务市场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

●波兰刑事注册法院无犯罪证明(劳务团内每人);

●波兰公司前一个月交纳社会保障税文件(ZUS DRA报告);

●与外国雇主签订合同的在波兰有总部的公司的注册文件;

●外国雇主营业执照(包括宣誓翻译译成波文的翻译件);

●劳务合同复印件(波兰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办理工作许可手续费交费收据。

申请表要书写清楚,1张免冠彩照(35*45mm)

-由出口服务地点的劳动局发放的工作许可承诺函。

-需提供3万欧元保险额的1个月的医疗保险,此保险包括医疗和将病人送回中国的费用。

-拥有支付在波兰境内居留一个月的资金证明(300ZL/天.人或600元人民币/天.人)

-有时需要和领事面谈。

签证延期只能办理一次。签证延期申请时间:短期签证(从第一次入境起在6个月期间内的3个月内)的延期申请需在签证居留期满前7天递交;长期签证(居留期1年内)的延期申请需在签证居留期满前14天递交。延期申请文件需由宣誓翻译译成波文,原件需出示给相关部门。

6.工作许可签发程序时限

根据1960年6月14日《行政诉讼法》,对工作许可(含承诺函)的审批期限为:自申请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7.工作许可(含承诺函)的撤消

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主管省督可以撤消外国人的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

1)外国人非法打工;

2)外国人失去劳动授权;

3)颁发授予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决定时的环境或理由发生了变化;

4)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时的原因终止;

5)外国人为雇主所执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的申请撤消外国人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

撤消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雇主有义务立即解除与外国人的合同;如果外国人代表雇主,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8.上诉

如果申请人不满意对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的审批决定,可以通过省督(玛佐夫舍省为华沙劳动局局长)向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提出上诉,上述期限为:自决定颁布之日起14天内。

9.对雇主雇佣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处罚

雇主雇佣无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或者不是法律允许的可免于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根据2006年7月21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关于对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的方式和条件事令》第4.1.4条,省督可以拒绝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如果雇主违反《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并且其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自执法检查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不予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该令第4.3.3条规定,外国人违反《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并被执法检查查出,自执法检查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不予颁发工作许可承诺函或正式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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