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细则 罗定市政府公众网_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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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增强预防腐败工作实效,实现廉政与实际工作相融合,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廉政与实际工作相融合。

第三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突出预防、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的腐败苗头,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管理模式,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方法

第七条 本院成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检查本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计划。每年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足,提出防范、监控和处置工作要点,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二)实施执行。针对不同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在检察工作各个层面,通过不间断地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行为演变为违纪违法问题,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目标考核。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本院检务督察、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并记入执法档案。

(四)内容修正。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纠正不足,修正风险内容,完善防控措施。

第三章

廉政风险的前期预防

第一节 思想道德风险及前期预防

第九条 思想道德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作风建设方面出现违背组织纪律和要求,背离社会道德的行为,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低,思想境界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二是职业道德欠缺,违反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三是社会公德缺失,贪图享受、铺张浪费、骄奢淫逸;四是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管理,执行上级指示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五是在学风、生活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防范思想道德风险,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政治思想和理想信念教育,建设学习型团队,增强检察软实力。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等建设。进一步规范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形式,注重成果转化,打造“学习型领导班子”。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参加诉讼监督、法学理论、检察实务、科学管理等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整合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大宣教格局。监察室与政工科、办公室等部门协调配合,将勤政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检察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纳入系列教育培训工作中,融入到系统性、全院性的大型教育活动之中。认真执行院内每周半天的学习日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并将有关情况记入部门的学习教育台帐。每季度各部门要开展两次以上学习教育活动,监察室将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通过培训、讲座、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教育的效果。

(三)加强沟通,全面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经常开展谈心疏导活动,在工作人员面临职务职级任免、岗位变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人生重大关口时,主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政治处等人员要与工作人员加强沟通,通过谈心、慰问、思想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坚持自警自省,强化人文关怀。干警个人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经常反省自己的行为,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各科室要突出“关注健康、快乐工作、构建和谐”的检察文化主题,不断丰富和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载体。通过组织“倡导健康生活〃营造幸福家庭”活动、开展读书、康体、文娱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形式多样的系列文体活动,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引导工作人员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和工作理念,创造关注健康、风清气正、和谐共事、争先创优的工作环境和良好廉政文化氛围。

第二节 制度机制风险及前期预防

第十一条 制度机制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本院或各部门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人员不能有效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导致可能发生不廉洁和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机制不健全,未能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形势以及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二是制度内容不完善,部分制度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缺乏相互支撑和相互制约,约束力不强;三是制度落实不认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缺乏力度。

第十二条 防范制度机制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修改完善《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目标任务分工分解;认真执行《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规定》、《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案纪律》。注重权力制衡,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逐步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惩防体系,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二)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定期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检务督察、绩效考核,以及本院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机制体系,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流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工作中存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通过细化工作流程,加强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使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制度依据,更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

(三)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工作部署、遵守廉洁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等情况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包括本院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重大决策;重要职务职级任免;涉及全院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两万元以上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要做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重要工作公开透明,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院内重大财务支出、公务活动招待费用情况,计财科每半年向党组通报一次。加强对内部执法监督的检查,把检查监督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节 岗位职责风险及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各项检察工作纪律问题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干部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廉政职责,本人或分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可能性;二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馈赠;三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四是不能准确理解法律内涵,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问题。

第十四条 防范岗位职责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知廉政职责。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要明确自己所承担的廉政职责,检察长要经常听取班子成员、主管院领导要经常听取分管部门有关廉政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汇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结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认真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随时提示风险。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在安排、部署工作时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要予以及时提示、提醒,使干警增强防范意识,做到识别风险在工作之前,防范意识在行动之前。

(三)公开承诺职责。以岗位职责为基础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准确识别各岗位职责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接受监督,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政职责。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中期监控与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 对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风险的中期监控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信息监测。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人民满意度测评、征求工作人员的意见或建议等方式,建立动态性的受理举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三类风险,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定期自查。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每半年一次内部审核,每年一次管理评审。每季度各部门结合绩效考核,对思想道德和岗位职责风险防范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查,按照规范化管理体系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抽查检查。院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结合绩效考核,以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检查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重点执法部门和办理案件、财务管理、扣押冻结款物等重点岗位的检查监督,把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与每季度的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完善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第十六条 对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风险的后期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警示提醒。发现群众有举报投诉、社会有负面反映的;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情节轻微的;人民满意度测评和民主评议满意率较低的,通过约见谈心、问询提醒、告诫劝勉等形式进行警示提醒。

(二)诫勉纠错。警示提醒后仍未及时改正的;落实岗位职责、廉政职责及有关制度不到位,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执行方针政策中出现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偏差,并通过完善制度防止问题继续发展。

(三)责令整改。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或改正效果不符合要求的;对发生的违纪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以纪律处分的;违反纪律规定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通过责令限期整改、强制履行等形式予以处置。

第五章 考核与修正

第十七条 本院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严格按照《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考核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位干警每月按照考核标准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考核评价表》电子版和书面件送院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院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学习教育台帐、相关记录等形式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情况汇总、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区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和院内绩效考核,其中部门负责人的廉政风险考核分占绩效考核成绩的20%;一般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考核分占绩效考核成绩的10%。

第二十一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情况纳入工作人员的执法档案,并综合运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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