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金融法论文_关于金融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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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考核答题纸
(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课号: BB5S04A00课程名称: 金融法阅卷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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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经验对中国期货法律制度完善的启示
摘要
期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国内有关专家与机构开始研究期货交易。我国期货交易起步对于欧美国家而言较晚,法律保障、监督机制并不够完善,尤其是90年代的327国债事件沉重打击了我国的期货交易市场,导致期货市场一度关闭。这说明我国需要强化对期货交易法规法律的建立与完善,而国外的对期货法律的制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法律监管制度自主活力
正文
我国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目前主要有5个,即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以及强行平仓与强制减仓制度,但惟独没有基本的金融期货法律。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必须日益完善。在国外,就有两个很好的例子——美国、德国值得我们学习。
一、美国的期货市场法律
从1800年美国期货市场起步开始,1848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成立,1922年《谷物期货法》推出,到1936年的《商品期货交易法》(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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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学号:姓名:成绩:前身),再到2000年12月11日的《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不断的完善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它们的也涉及到多种法律方面的保护:
(1)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的成立目的,就是保护所有的市场参加者以防止被欺诈或其他滥用买卖行为以及滥用客户资产,并且促进合理的革新和商会之间、其他市场之间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2)将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角色变更为期货市场监督者。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这部法律取得了联邦财政管理权力机构要求的信息,使得管理机构履行管理或监督的责任。
(3)扩大市场参与者范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市场参与者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合格合约当事人,即为自己利益行事的参与者;另一种是合格合约参与人,即台格的贸易实体。
美国期货市场另一法律渊源主要是《联邦条例法典》第17章——商品期货及证券交易,它为美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巨大帮助。美国的期货市场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期货法律法规,使得美国的期货市场不断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二、德国的期货法律体系
德国一开始也与中国一样,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是被禁止具有投机性质的期货交易行为。但在1990年,德国允许期货交易的存在,期货交易所正式开业。之后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德国国内产业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为了使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更加宽松,德国针对资本市场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促进了德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诞生于1997年的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便跃升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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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学号:姓名:成绩: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德国对期货交易的规范主要在法规体系与监管体系上:
(1)德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没有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期货法》,而是由《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和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构成,并由它们来对期货交易进行调整。对期货市场的具体发展和规范直接发挥作用的,是各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而政府的条例只是起监管作用。
(2)德国对期货的监管主要有《金融市场促进法案》,它实行实行三级监管:第一层面是联邦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第二层面是州政府,州政府设交易所监管机构,但州政府的交易所监管机构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德国始终将州政府的监管看作是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第三层面是交易所,交易所设交易监察部门,德国充分尊重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3)德国政府赋予交易所一定的自主权,他们可自行直接决定在自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品种,而不受他人干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其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从以上两国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市场与政府监管与交易所发展动力:
(1)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现在中国法律责任设置并不合理。如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基本上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记过、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为主。在第83条也简单地加一句:“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此外,通篇只字未提民事责任,这对投资者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可以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起到杀一做百的警示作用,为交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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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学号:姓名:成绩:良好的市场环境,但充其量只能间接地保护投资者,并不能弥补投资者已经发生的损失。所以对潜在的投资者来说,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心理压力,使他们担心一旦遇上风险事件,虽然不是由于自己对行情的判断失误造成的,但是也将血本无归,因为没有人会对他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中国期货立法必须完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把民事责任纳入期货法,其具体内容可包括: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界定、损失的因果关系、损失额、举证责任等;明确规定期货经纪机构对投资者财产及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应防范客户保证金被挪用;同时,规定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把破产期货经纪机构投资者债权的保护落到实处。
(2)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同样重要
自律管理是现代资本市场管理的基本形式。一个运行规范、有序发展的期货市场,如果没有自律监管作基础,再强大的政府监管也会感觉力不从心。
目前,中国的政府监管过于强大、全面、细致深入,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期货交易所只能根据《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授权,制定违规处理办法和在业务规则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者实施纪律处分。实际上,期货交易所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中国证监会。这种体制一方面使身处市场一线、最具监管优势的交易所未能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浪费了监管资源;另一方面,使中国证监会很难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几乎每天都会遇到缺钱或缺人手的问题。因此,中国期货法既要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确保其监管权落到实处;又要坚持和维护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有力地执法,简化对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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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学号:姓名:成绩:(3)上市新品种主要应由期货交易所负责
世界上大多数期货市场,如美国、德国等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是由交易所负责设计、自己决定推出上市交易的新品种,最多采取注册制,而非实行政府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制。但中国《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如第88条、第93条、第13条、第14条、第33条、第47条、第105条、第27条、第41条都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权力。如此可见,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干预越多,市场活动的空间越小,可以说,交易所的一举一动完全被政府这只无形的手所掌控。但这样一来,就会从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未明确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后,中国证监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换句话说,中国证监会在对待期货交易所提出的上市新品种的申请上,不受时间限制,这可能使期货交易所长期处于等待之中,行政效率大打折扣。
二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很含糊,究竟哪些内容,要征求哪个部门的意见,都不明确,这会影响行政效率,也是实践中中国期货市场新品种推出较为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要发展期货市场,就必须适应国际潮流的发展,改革期货市场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让交易所负责新品种的推出。
中国的期货市场需要进行改革,现在可以从我们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政府与市场监管还有期货发展的动力上入手。美国与德国,这两个国家给了我们很好的经验。我们国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借鉴他们。但是,我们的国情是不一样的,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而这两个是资本主义国家,肯定会有不同的经济差异与模式,我们要做的就是好好运用它们期货市场发展的,适合于我们国情的优秀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