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_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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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合同)人员管理办法
为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全面发展,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吸引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对医院聘用人员实行以下聘用管理办法。
一、新聘人员的管理办法
1、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范围:本通知所涉及的聘用人员是指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医院批准录用且每年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工作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较高,身体健康。
2、聘用程序
(1)科室上报用人计划,说明申报岗位、工作内容、应聘条件,经职能部门和院领导审批。
(2)审批指标内聘用,一律实行公开招聘。院办按领导批准职数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院办组织面试考评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面试考评,面试结果统计通报医院办公会,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医院拟聘用人员名单,方可进入试用期。禁止先上岗后补办手续。
(3)为了与社会保险部门衔接,保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科室应及时把聘用人员的变动信息报院办,并办理相关手续。
(4)科室可根据工作需求及考核结果,提出续签下一年度劳动合同的建议名单。
3、管理职责
(1)应聘人员经考核合格一经录用,院办负责审查和办理各项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后)并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
(2)未经医院审批,科室自行聘用相应人员,医院不承担任何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4、聘用形式及聘用待遇
(1)聘用制人员人事管理采取聘用制形式,人事关系挂靠在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与我院签订聘用合同,每年一签,一个月试用期。
(2)医院正式聘用人员工资按照正式编制职工待遇执行,签订合同起三个月后,奖酬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
(3)医院招聘人员工资按照医院规定发放待遇,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奖酬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
二、现有在院在聘人员聘用管理:
1、已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在聘人员,仍按医院实行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2、为激励在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医院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医院每年将选拨具有本科学历(专科学历需在医院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在聘人员1-2名,由用人科室推荐,经专家考评小组考核通过,交由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其管理办法与应届本科学历人员待遇同等。
上岗人员需交以下证件:
1、成都市六城区(含高新区)户口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毕业
证、失业证。
2、非成都市六城区户口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
3、非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应聘需要执业执照的岗位人员还须提交相关证明。
注: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和复印件,证件齐备后方可到上岗科室报到,起薪时间为报到后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