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材料]_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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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和《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蚌经信综合[2014]17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管理。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蚌埠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条件:
(一)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二)项目符合《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市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
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散办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审核批准后予以备案批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备案变更。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办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 备案撤销。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办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市散办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或者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信息统计。经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3日前向市散办报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散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