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回收行业税收政策_废旧轮胎回收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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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国废轮胎多来自个体回收站,这些个体业主无法为正规企业提供进项发票。在税收方面,针对这些具体情况,前些年正规废旧橡胶加工企业还是有一些优惠政策支持。
2001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但
2008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精神,前面的两条均被取消,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但自2010年退税政策结束后,行业再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因此,目前正规再生胶厂家在销售再生胶的时候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票,厂家也曾多次反映行业赋税过高,希望国家反映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却一直无果。
综合来看,我国的废旧轮胎加工市场以及整个的废旧橡胶综合利用行业的现状都不容乐观,从废轮胎回收到生产胶粉、再生胶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也并不是短期所能形成的。
《废旧轮胎回收行业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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