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管理措施_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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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措施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医疗安全和重大医疗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二、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与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输血科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医疗不良事件监测网络。通过对临床医疗全过程的监测管理,对关键流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制定重点应急与优先方案,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三、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应重点建立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处理、报告制度。建立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表的收集、整理、报告制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表的收集、整理、报告制度。
四、医疗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绩效报告,科室必须及时向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设备科、药剂科)报告,由医疗管理职能部门依据相应规定逐级上报。
1、发生严重工伤、重大群体事故、大批中毒、意外伤害、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多科室力量抢救病人、伤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
3、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首次开展重大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应用。
5、发生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或医疗隐患等医疗不良事件。
6、收治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的病人。
7、发现传染病疫情、严重院内感染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8、病人死亡,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9、发生急性中毒和严重职业病。
10、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贵重药品、成批药品变质。
11、发生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或其它不良事件。
12、发生输血反应或输血错误。
13、重要病人病情变化。
14、急诊室重大抢救,各科室危重病人抢救。
五、报告程序:
1、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报告。
2、有报告方式要求的,应按专业要求的方式(填报表格、卡片等)及时报告。
六、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七、重大医疗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证,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医务人员有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二、医务人员应根据科室实际情况,通过讲座、宣传页、电视等途径积极向患者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三、医务人员对需手术的患者应标示手术部位,主动邀请患者参与认定。
四、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五、医务人员应鼓励患者及家属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并对其说明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六、鼓励患者在就诊前向医务人员提出洗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