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合同_施工用水供应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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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施工用水合同

用水单位:

供水单位: 遵义县虾子镇自来水站

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施工现场需两个用水点(办公区和生活区一个,施工现场一个)。为了明确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二)建筑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

(三)用水量为 / 立方米/日; /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__。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2 具,注册号为黔制0000001号.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单位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单位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单位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不低于 0.3Mpa兆帕;

第三条 热水量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水表计量表;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单位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单位依据用水单位用水性质,按照遵义市政府 物价局_(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单位按照3元/吨的价格收取水费;遇水价调整时,供水单位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l、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单位在当月 30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或支票_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单位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单位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单位按日收取所欠水费1%的滞纳金。

(三)用水单位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单位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单位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单位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单位可根据用水单位上6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单位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单位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

(六)供水单位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 24 小时昼夜受理用水单位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单位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单位。

(八)对用水单位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单位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单位应当无偿更换,供水单位可根据用水人上 6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单位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单位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单位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单位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单位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单位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单位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单位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单位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重新铅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单位的违约责任

1、供水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单位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单位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10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单位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单位造成损失的,供水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单位受到损失的,供水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单位的违约责任

1、用水单位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三个月的,供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单位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单位应当于12小时内恢复供水。

2、用水单位终止用水,未到供水单位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3年,从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至 工程竣工 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单位在安装后接驳口后,用水单位用水需承担水表安装接驳费用 30000元(叁万元整),由供水单位开具正规发票;另外用水单位需缴纳50000元(伍万元整)的用水保证金,由供水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待用水单位销户时返还该保证金.供水单位:

用水单位:

(盖章)

(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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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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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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