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医〔〕114号_苏卫办医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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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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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9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6〕11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转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审批执行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应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附后下载),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厅审批,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二、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者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三、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诊疗时间、通信方式等严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证明材料分别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审批。

五、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任何疾病名称;此前,我厅已出证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均予撤销,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

六、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一致,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诊疗科目是代码,应将其改为相应的中文名称。

七、我厅根据《办法》有关精神,查验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审查广告内容符合规定的,在20日内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八、《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宣传的,应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九、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监测告知及情况通报,在每季度末将当地涉嫌虚假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样件上报省卫生厅。

十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2006年9月1日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医疗广告集中受理,审批时间为每月1-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经办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张炳新,联系电话:025-83620877,025-51666613;电子信箱:zhangbx@jswst.gov.cn。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管红叶,联系电话:025-83620506。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

江苏省卫生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 送:卫生部、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6〕470号

各省、自治区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四、集中开展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生效之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力量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要对2006年9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中未经审查出证、或篡改出证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此期间,各地停止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工作。

五、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辖区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同时,要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监测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应及时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有关信息沟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办法》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广告审查出证情况,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2007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有关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情况)及《办法》施行前三个月的总体情况,分别书面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李文婿 高光明

联系电话:010-68792194 68792196(兼传真)

附: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3.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徐卫医〔〕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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