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条例_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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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为了配合我院大学生素质教育拓展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干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现制定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 设置。根据各社团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社团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除外)。
第二条 聘任。一级社团由学校指定指导教师;二级社团由系部指定指导教师;三级社团由系部聘任指导教师;四级社团由社团负责人聘请指导教师;五级社团可以不聘请指导教师。
第三条 管理。一级社团的指导教师由院团委管理,二、三、四、五级社团的指导教师由相关系部管理。
第四条 条件。
1、热爱社团工作,具有为二十一世纪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努力做好学生的楷模。
2、具有一定的相关业务知识水平,能够掌握学生社团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律。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第五条 职责。
1、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和引导学生做一名国家需要的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团基本情况,树立良好的社团风气。
2、帮助学生树立创新思维,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对他们的思想和业务加以正确的引导,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
3、指导社团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社团活动,并对社团成员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奖惩。
第六条 待遇。
1、本院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按照本人相应职称计量计酬。本院在职教师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其余指导教师工作量由院团委负责审核,经费由学院统一下拨。
2、本院其它系列人员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按15元/课时计算。
3、非本院在职人员课时费可由各级社团管理部门与指导教师协商决定。
4、考核部门负责指导教师工作量的汇总,每年十二月份上报教务处或团委。第七条 考核。
1、各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各级社团管理部门负责,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2、考核内容:主要是根据社团指导教师职责,根据其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考核。
3、考核方法:在指导教师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各级大学生素质教育拓展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反馈意见,对社团指导教师做出鉴定。
4、各级社团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交流会或研讨会。第八条 奖惩。
1、对出色完成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授予“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称号。分别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经检查和学生反映工作表现不负责任的社团指导教师,核实后各级社团管理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
3、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的,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更换。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天津体育学院素质教育拓展计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