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受理规范_广西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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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受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受理工作,根据广西电网公司《业务扩充管理标准》和相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用电客户(含趸售户)用电报装受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
居民用电户:指400伏及以下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其中又分为街道和乡村居民用电户,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集中开发小区居民用电户。
低压用电户:指40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用电户。
高压用电户:指6--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电户。第四条 关于报装资料核验的一般规定
1、在受理客户报装时,必须首先核对客户结清电费,无正在处理的违章、违约用电行为。
2、在受理客户报装时,应注意核验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
(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
-1-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
4、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
(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
5、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
第五条 居民用电户新装(增容)业务申请受理时,应要求客户提交如下报装资料:
1、用电申请报告(纸质文件或网上电子文档),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
2、用电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若为租赁户报装,还应提交用电地址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报装的书面声明;
4、若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代办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居民用电以外的低压用电户新装(增容)业务申请受理时,应要求客户提交如下报装资料:
1、申请报告(纸质文件或网上电子文档),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
2、若以个人名义申请报装的,必须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核对原件)、以及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若以单位名义申请报装的,须提供用电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核对原件)、以及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若为租赁户还应出示用电地址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报装的书面声明。
4、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电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第七条 高压用电户新装(增容)业务申请受理时,应要求
-3-客户提交如下报装资料:
1、申请报告(纸质文件或网上电子文档,含行业类别、产品、用电规划、最高用电负荷、时间及期限、自备电源情况,要求主电网供电负荷范围和用电类别、正常方式和故障方式下,分别需要主电网供电负荷等)、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客户报装用电设备明细表、客户自备发电设备明细表、电能质量污染源设备明细表);
2、对于客户用电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或国家明令限制性行业的,应要求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政府认可的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以个人名义报装,必须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若生产(办公)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性质的,还应出示用电地址物业(房、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报装的书面声明。
5、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6、客户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如要求双(多)路电源供电,则必须提供重要负荷的明细表(包括性质和容量、停电可能产生的后果、自备电源等);
第八条 居民一户一表业务申请的受理
1、对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集中开发小区的一户一表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开发商或小区建设单位提交如下基础资料:
(1)小区用电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含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
(2)开发商或小区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楼盘户型和户型户数、总面积概况统计表、总平图(规划红线图);
(6)建设规划及进度;
(7)户主清单(盖公章确认的纸质文件和Excel电子文档),包括户主姓名(未销售的物业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的名义)、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对已销售的物业还应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
(8)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
-5-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2、对原有居民小区或单位住宅区的一户一表改造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产权所有者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小区用电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含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
(2)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户主清单(盖公章确认的纸质文件和Excel电子文档),包括户主姓名、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和《房产证》的复印件。
3、对原有合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产权所有者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用电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含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
(2)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所有户主签名并经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户主清单,包括户主姓名、房号(XX区XX栋X单元XX层XX号)、联系电话;户主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一户一表改造业务申请受理,按照本条第3点执行。
5、办理一户一表业务,用电报装申请表由申请单位以申请单位名义(无统一单位的,以业务办理人的名义)填写;用电设备明细表和批量客户信息登记表由各户主填写,并留供电局存档。
第九条 电能质量污染源客户新装或增容时,除按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报装资料外,应要求客户提供:
1、非线性用电设备的容量、型式、电压等级、控制方式、整流方式等。
2、客户用电系统资料,包括主接线图,相关的变压器、电容器(或滤波器)组参数等。
3、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若客户在报装时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应告知客户在设计审查前必须提供。
第十条 分户、并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报装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分立、并户后的新客户按第四、第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用电报装资料;
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
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
-7-第十一条 更名(过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应要求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可采用以下方式:
(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2、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8-(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3、其它客户: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改压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须按第四、第五、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用电报装资料。
第十三条 其他用电变更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须提供:
1、申请报告、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
2、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若需要按新装(或增容)业务办理的,还应按第四、第-9-
五、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用电报装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客户办理安装自备发电设备或自备发电设备并网等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供:
1、申请报告(内容包含要求主电网供电负荷范围和用电类别、正常方式和故障方式下,分别需要主电网供电负荷等)自备发电设备明细表。
2、自备发电设备所供用电设备明细表。
3、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配电系统接线图、闭锁方式;自备电源和电网电源之间的安全措施。
5、对新装发电设备:申请安装的自备发电设备相关资料(包括发电设备铭牌上的主要参数、合格证及操作说明书);
若客户在报装时无法提供发电机参数、闭锁方式、自备电源和电网电源之间的安全措施的,应告知客户在竣工检验前必须提供上述资料。
6、对已安装的发电设备:提供已安装好的自备发电设备相关资料(包括发电设备铭牌上的主要参数、合格证、接线图纸、试验报告及操作说明书)、发电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当客户提供报装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向客户说明当前提供资料所存在的问题,受理该项业务所需的报装-10-资料及要求等,同时应向客户出具《用电业务不受理回执》。
第十六条 凡受理客户用电报装后,应向客户提交统一格式的受理回执(可以是用电申请表的某一联,或在网上报装自动生成)。回执背书内容为客户办理报装用电须知,方便客户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下列客户报装宜要求采用预缴电费或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
1、有拖、欠电费历史记录的用电客户;
2、新报装用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普通工业、大工业以及营业性质的商场、酒店等用电客户;
3、租赁型的用电客户;
4、交付能力比较差的用电客户;
5、停产或半停产的用电客户;
6、临时用电客户。
附件:1.申请表统一格式
2.用电业务授权(委托)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