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_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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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舶舶、浮动设施在吴江辖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船员可通过电活12395或直接通过电话向各海事所报告。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向海事机构书面报告。
受理部门:各海事所、签证点
办理手续:
l、水上交通事故指:
(1)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2)触礁或者搁浅;
(3)火灾或者爆炸;
(4)沉没(包括自沉);
(5)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交通事件。
2、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l)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签证簿、船舶检验证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或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鉴定、检验报告和其它证据;
(4)保险文书、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
(5)海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l、立案受理;
2、事故调查;
(1)及时准确、全面收集事故信息和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
(2)初步了解情况;
(3)收集与事故情况有关的一般资料;
(4)聘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
3、事故处理;
(1)全面分析事故原因;
(2)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建议;
(3)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填写结案报告。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