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_狂犬病应急预案
狂犬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狂犬病应急预案”。
***狂犬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1.总则 1.1背景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发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近年以来,我国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病死率高居各类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目前我县狂犬病疫情、疫点、疫区有所扩大,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特制定本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1.2目的为确保本县一旦发生狂犬病暴发疫情,能迅速查清疫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1.3工作原则
狂犬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快速处置”原则。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4-1997)、《狂犬病防治手册》、《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和《浙江省狂犬病监测方案》
1.5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区域涉及狂犬病暴发、流行、控制与处理的各项工作。2.分级判定
I级(红色预警)):1个月内,有2个以上县(乡镇)发生狂犬病疫情20例以上,或发病水平超过过去5年同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
Ⅱ级(橙色预警)):1个月内,同一县(乡镇)内发生狂犬病10例及以上,或发病数虽未到20例,但扩散至毗邻县;
Ⅲ级(黄色预警)):1个月内,1个县(乡镇)发生狂犬病3例及以上,或同一县内超过2个乡、镇发生疫情,病例数在10例以下的,或发生动物间狂犬病疫情的。Ⅳ级(蓝色预警)):1个月内,1个县(乡镇)发生狂犬病少于3例的或发生动物间狂犬病疫情。
3.应急响应
县疾控中心根据狂犬病疫情提出预警报告,报请县卫生局研究决定,由县卫生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报请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3.1分级响应
3.1.1 Ⅰ级(红)的响应
(1)由省卫生厅或省政府成立指挥部,统一负责狂犬病应急疫情控制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2)县、县(乡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内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在省疾控中心派专家组的指导下,县、县(乡镇)疾控中心负责辖区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1.2 Ⅱ级(橙)的应急响应
(1)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县、县(乡镇)的卫生局分别设立指挥部,负责疫情应急处置、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县、县(乡镇)疾控中心在省疾控中心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1.3 Ⅲ级(黄)的应急响应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由县疾控中心派出专家组对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向省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报告疫情的发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必要时省疾控中心派员指导。
(2)疫情涉及县(乡镇)卫生局设立指挥部,负责辖内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3)疫情涉及县(乡镇)疾控中心在县级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
3.1.4 Ⅳ级(蓝)的应急响应
(1)疫情涉及县(乡镇)卫生局设立指挥部,负责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并向县卫生局报告疫情发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必要时,县疾控 2 中心派员指导。
(2)疫情涉及的县(乡镇)疾控中心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并向县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局报告疫情信息和调查处置情况和进展。
4.现场处置 4.1流行病学调查
4.1.1目的:核实诊断、调查传染来源,查明疫情的分布,分析可能影响疫情的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1.2内容和方法:包括病例核实诊断、个案调查和标本采样;搜索病例;确定疫点、疫区;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调查;宿主动物情况调查。
4.1.3工作流程与步骤
(1)核实诊断:根据《狂犬病诊断标准》核实诊断;
(2)个案调查:按狂犬病个案调查表的内容进行,重点掌握暴露(咬、抓伤等)及伤口处理情况;免疫接种情况;伤人动物情况,尤其是一犬伤多人情况。
(3)采样:必要时可采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血清、唾液、脑脊液、鼻咽洗液、皮肤组织或病死者脑组织等标本送检。
(4)搜索病例:搜索病例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可能存在的尚未报告的犬伤病例。
(5)宿主动物调查:对发病乡镇(街道)、社区的宿主动物快速调查,掌握宿主动物密度和免疫情况。
(6)调查结果分析:综合分析影响发病的各项因素,如伤人动物种类、暴露方式、暴露部位、暴露程度、暴露后伤口处理及时性和规范性,疫苗接种及时性(包括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抗血清注射情况)等,明确疫点、疫区范围。
4.2控制措施 4.2.1控制传染源
(1)对确诊或疑似狂犬病人就近住院隔离治疗观察。
(2)对病死尸体立即就近火化,不得转运,以免扩大污染区域。(3)被宿主动物咬(抓)伤者或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伤口处理,免疫接种。
(4)建议疫点、疫区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及时追踪 3 捕杀伤人犬,犬尸应消毒、焚烧、深埋(距离地面1米以下,距水源50m以上)。
(5)建议捕杀疫点内所有野犬,对必须饲养的猎犬、警犬、实验用犬以及日益增多的宠物犬、猫加强管理,进行登记,并做好预防接种,发现病犬、猫必须击毙,以免伤人,咬过人的家犬、猫设法捕获,隔离观察10天,能成活的动物可暂时解除隔离,尽可能地检查唾液是否带毒,以明确是否为健康带毒犬),不得转移、外卖、剥食野犬、猫等疫源动物,一年内禁止引入任何犬、猫类。
(6)建议农业部门一个月内完成对疫区内犬类立即实施高密度应急接种,尽快建立宿主动物间免疫屏障。
4.2.2疫点消毒:病家和病人就诊医院的门诊、病房以及被狂犬或病人污染的区域、病人的分泌物和排泄物要严格消毒处理。
4.2.3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让他们懂得人和动物发病时的症状,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群防群治,树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自觉做到“三不一坚持”,即对死亡或确诊发病的宿主动物不屠宰、不剥食、不销售,坚持对死亡动物尸体焚烧,加强个人防护。
5.现场应急监测与报告 5.1职责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狂犬病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全县狂犬病监测网络,负责全县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并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及时掌握、分析全国或全省疫情发展趋势,并做出预警。
(2)县(乡镇)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收集、核实辖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辖内狂犬病疫情开展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5.2监测内容与方法(1)监测内容
包括病例监测、暴露人群监测、宿主动物监测,有条件的可开展病原学监测。(2)监测方法
病例监测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个体诊所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狂犬病病例后进行疫情报告,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并登记上报,协助采集标本。暴露人群监测由犬伤门诊医生负责收集就诊的所有犬伤暴露者的预防处置相关信息。
宿主动物监测由疾控中心向农林(兽医)、公安部门了解所辖区域内宿主动物的种类构成、密度、免疫覆盖率、带毒情况等。
病原学监测系对采集病人、宿主动物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核酸检测等,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流行毒株进行分析。
5.3处置报告
及时完成调查处置报告,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6.后期处置
6.1长效监测:按浙江省狂犬病监测方案要求,定时、定点开展监测点监测,定期分析评价监测情况,掌握流行规律及可能影响流行的因素,为制定有效的防控方案提出科学依据。
6.2效果评估
6.2.1控制措施效果:狂犬病发病率、流行持续时间等。
6.2.2宣传教育效果:社区人群、学校学生狂犬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暴露人群及时就医率和免疫接种率。
6.2.3医务人员培训效果:狂犬病临床诊断符合率、疫情报告及时率,对犬伤暴露后规范处理率。
6.2.4犬类“管、免、灭”效果:宿主动物的登记率、犬的免疫覆盖率、免疫率、可疑犬类捕杀率、流浪犬比例等。